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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市残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残党总支〔2016〕4号
机关各部(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长春市残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中共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机关总支部委员会
2016年4月26日
长春市残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纪检监督责任,根据《中共长春市委关于转发〈中共长春市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发〔2014〕31号),结合残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范围
根据市残联机关的管理范围及管理权限,明确残联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各部(室)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实行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室各司其责,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划分责任范围。
1.党组对市残联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2.党政正职领导对副职领导和直接分管部(室)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3.副职领导对分管部(室)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4.机关各部(室)负责人对本部(室)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5.分管党务工作副职领导赋有纪检监督之责,办公室对本方案的各项规定赋有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责任。
二、 责任内容
1.党总支负责拟定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分管领导和各部(室)负责提供对口业务范围和有关资料。党组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门会议,研究、分析、总结部署残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审定工作计划与总结,并认真组织各项工作的实施。
2.党总支要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中央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与廉政法规,进行经常性的党性党纪和廉政教育。
3.党风廉政建设的阶段性工作,如:作风整顿、专项治理,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统一布置的工作任务,由党总支在主管领导的指导下,拟定实施方案,经党组研究审定后,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分管业务范围认真组织实施,并负责具体协调和检查监督。
4.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要认真组织审计,积极支持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三、 责任标准
1.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真研究、具体指导,重要工作亲自部署,工作成效明显。
2.自身清正廉洁,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严格,表率作用好、群众威信高。
3.坚持原则,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敢抓敢管,处理及时、严肃公正。
4.圆满完成年度分管部(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并对业务工作起到了有力保障和推动作用。
四、 责任考核
每年对领导班子成员、各部(室)负责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一次年度考核。考核采取如下方式:
1.考核考评
考核工作同年终干部考核相统一,采取定性分析、问卷调查或座谈了解等形式,全面了解班子成员及部(室)负责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并将其作为评定领导班子成员及部(室)负责人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2. 民主评议
党组(党总支)每年组织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专题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促进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相互监督。班子成员及部(室)负责人,要带头征求和听取党内外群众及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广泛接受群众监管。对反馈的问题和建议,要立查立纠立改,高点定位,加压奋进。
五、 责任追究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责任追究。
1.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的。
2.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要案件,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3.有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办的。
4.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报上级部门批准,依据《规定》,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知情不管的,报上级部门批准,依据《规定》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对因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按照党纪、政纪和法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