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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部(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长春市残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中共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机关总支部委员会

                     2016年4月26日


 

长春市残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委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2010〕19号)和《中共长春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长发〔2014〕24号),依据《中共长春市委关于印发〈中共长春市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发〔2014〕30号),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明确责任

残联党组是长春市残联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负主体责任,要切实履行选好用好干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和制约权力运行、领导和支持执纪部门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及管班子带队伍的责任,构建全会各级党组织积极负责、主要负责人自觉尽责、班子成员主动担责的主体责任落实体系。

机关党总支及各党支部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与残联工作各项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落实。

党组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切实增强落实主体责任的政治自觉,牢固树立抓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的意识,真正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牛鼻子”,强化责任担当,带头履行好主体责任。认真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教育监管,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及下属人员廉洁从政。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责任。根据工作分工,切实担负起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推动任务落实。要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的党员干部加强教育和监督管理,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早提醒、早教育,避免小错酿成大错,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党组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要带头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具体规定精神,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带头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坚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做清正廉洁的表率。

二、层层分解责任

机关党总支及各支部定期召开党的会议,传达学习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办法措施,明确落实主体责任的任务分工。

每年年初,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对承担的责任签字背书,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明晰、问责有据,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加强对任务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党总支督促各党支部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在全会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合力。

三、抓好责任落实

机关党总支及各党支部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列入重要日程,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要及时召开党的会议,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做出工作安排和部署。领导班子成员定期听取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在分管领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调研,推动任务落实。各党支部要创新工作举措,建立管理流程,完善落实机制,对落实主体责任所涉及的各项重点任务实行台帐式管理、项目化推进,一项一项抓好落实。机关党总支要担负起纪检监察责任,切实履行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督促主体责任落实。

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每年约谈部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听取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汇报,并提出要求。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与领导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定期开展廉政谈话,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对廉洁从政、改进作风等提出要求。

四、开展述责评责

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中,党组主要负责人代表党政领导班子作述责述廉报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交书面述责述廉报告,并接受测评。

各党支部主要负责人代表本支部作述责述廉报告,并接受测评。

五、强化责任检查

按照上级要求和市委统一部署,机关党总支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定期调度情况,分析查找问题,强化对策措施。综合运用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及时发现和纠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严肃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体系,推进责任追究常态化、规范化。严格执行《长春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领导不力、不抓不管,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或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或发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严格问责和责任追究,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