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 国际法律法规
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亚洲及太平洋残疾人十年(1993-2002)告竣高级别政府间会议
2002年10月25-28日日本滋贺县大津市审议“为亚洲及太平洋残疾人努力缔造一个包容、无障碍和以权利为本的社会区域行动纲要” (临时议程项目6)为亚洲及太平洋残疾人努力缔造一个包容、无障碍和以权利为本的社会琵琶湖千年行动纲要秘书处的说明内容提要。
经社会第五十八届会议通过了2002年5月22日第58/4号决议“推动在二十一世纪为亚洲及太平洋区域残疾人缔造一个包容,无障碍和以权利为本的社会”。据此,决议宣布将“亚洲及太平洋残疾人十年”(1993-2002年)再延长十年(2003-2012年)。
本文件载有区域行动纲要,为本区域各政府和有关利益攸关方在新的十年(2003-2012年)为残疾人缔造一个包容、无障碍和以权利为本的社会提出了区域政策行动建议。区域行动纲要为新的十年确定了七个优先行动领域。每个优先领域包括关键问题和指标,以及所需的行动。
区域行动纲要明确地吸收了千年发展目标及其相关指标,以确保与残疾人相关的关切事项成为实现目标所作努力的一个组成部分。
目录
一、前言
二、琵琶湖千年行动纲要的原则和政策方针
三、优先行动领域
四、优先领域的指标和行动
A、残疾人自助组织和相关家庭及家长联合会
B、残疾妇女
C、早期发现、早期干预和教育
D、培训和就业、包括自我就业
E、出入建筑环境和公共交通
F、对包括信息通信技术和辅助技术在内的信息和通信检索便利
G、通过能力建设、社会保障和可持续的生计方案扶贫
五、琵琶湖千年行动纲要指标的战略
A、残疾问题国家行动计划(五年)
B、促进对残疾问题采取以权利为本的方针
C、用于规划的残疾问题统计数据/对残疾的共同定义
D、为预防致残因素、康复和提高残疾人的地位而加强立足社区的方针
六、为落实琵琶湖千年行动纲要提供合作与支持
A、次区域合作与协作
B、区域协作
C、区域间协作
七、监测与审评
A、组织区域和次区域会议
B、协调和监测《琵琶湖千年行动纲要》的区域工作组
C、《琵琶湖千年行动纲要》中期审评
一、前言
我们,出席亚洲及太平洋十年告竣高级别政府间会议的亚太经社会成员和准成员,
1、认识到虽然亚洲及太平洋区域人数估计为4亿的残疾人有能力为国家发展作贡献,通过其集体行动,已日益成为其所在社区的变革主体,但多数残疾人依然被 排除在教育、就业和其他经济及社会机会的大门之外,并且构成了最贫困人口的20%左右,
2、忆及在1981年国际残疾人年以后,联合国大会1982年12月3日第37/52号决议通过了《残疾人问题世界行动纲领》,旨在实现残疾人的充分参与和平等并保护他们的权利,
3、还忆及亚洲及太平洋区域各政府通过在联合国残疾人十年(1983-1992年)结束时宣布“亚洲及太平洋残疾人十年”(1993-2002年)以及于1992年在北京启动“十年”时通过“亚洲及太平洋区域残疾人充分参与和平等宣言”和“1993-2002年亚洲及太平洋残疾人十年行动议程”,继续承诺促进亚洲及太平洋区域残疾人的充分参与和平等并改善他们的生活,
4、确认“行动议程”为在12个政策领域(国家协调、立法、信息、公众认识、通行便利和交通、教育、培训和就业、预防致残、康复服务、辅助器具、自助组织和区域合作)实现“亚洲及太平洋残疾人十年”的目标以及实现1995年在区域审评会上通过(1999年又进一步强化)并于2000年由经社会第五十六届会议核准的107个具体指标所提出的政策性指导原则,
5、认识到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联合国在教育、环境、人权、人口与发展、社会发展、提高妇女地位、儿童、住房和生境领域就全球政策和方案所采取的举措纳入了残疾人问题,将其作为各宣言、纲要和战略行动方案中的实质性内容。特别是,1995年3月在哥本哈根举行的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在“社会发展问题哥本哈根宣言”中指出,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少数群体的残疾人往往被迫陷入贫困、失业和社会上的孤立。宣言建议,推广“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并制订实施这些规则的战略,
6、注意到国际社会于2000年9月8日通过了体现出许多旨在二十一世纪改善人类命运的具体承诺的联大第55/2号决议“联合国千年宣言”,以此表示决心在面对迅速全球化的情况下求经济和社会发展,
7、赞赏在全球和区域两级这种有利的政策环境下,亚太经社会成员和准成员政府通过了2002年5月22日第58/4号决议,“推动在二十一世纪为亚洲及太平洋区域残疾人缔造一个包容、无障碍和以权利为本的社会”,其中宣布将“1993-2002年亚洲及太平洋残疾人十年”再延长十年(2003-2012年)。该决议将进一步推动2002年以后在本区域执行“残疾人问题世界行动纲领”和“亚洲及太平洋残疾人十年行动议程”,
8、一致认为在“行动议程”内所有12个政策领域总体情况已有改善,但进展快慢不一,尤其是在残疾青少年受教育的比例依旧低的惊人,而且各次区域之间在这方面的差距很大,
9、鼓励各政府积极转变思路,将慈善性做法转变为以权利为本的做法,帮助残疾人发展,并转向人权的观点,特别是残疾人的发展权观点,同时铭记联大2001年12月19日第二步战略目标58/168号决议,“综合全面促进和保护残疾人权利和尊严的国际公约”,
10、敦促本区域那些尚未签署“亚洲及太平洋区域残疾人充分参与和平等宣言”的政府成为签署方,并努力实现“亚洲及太平洋残疾人十年行动议程”的107项落实指标,
11、通过《琵琶湖千年行动纲要》,以推动本区域的残疾人缔造一个包容、无障碍和以权利为本的社会。一个“包容的”社会意味着一个为了所有人的社会;一个“无障碍的”社会意味着一个没有物质和观念上的、以及社会、经济和文化上障碍的社会,一个“以权利为本的”社会意味着一个以人权、包括发展权概念为基础的社会,
12、确认《琵琶湖千年行动纲要》的制订参照了有关的专门针对残疾问题的联合国国际文书、授权和建议,其中包括:联大1971年12月20日第2856(XXVI)号决议“弱智者权利宣言”;1975年12月9日3447(XXX)号决议“残疾人权利宣言”;1982年12月3日37/52号决议“残疾人问题世界行动纲领”;国际劳工组织1983年6月20日通过的“1983年(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第159号),及其关于该公约的建议;1993年12月20日联大第48/96号决议“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和“特殊需求教育萨拉曼卡声明和行动纲要”,
13、预计《琵琶湖千年行动纲要》将有助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和指标,因为与残疾人相关的问题是在实现相关的千年发展目标和指标过程中有待关注的极为要 的问题。
二、琵琶湖千年行动纲要的原则和政策方针
14、为推动实现为亚洲及太平洋区域残疾人缔造一个包容、无障碍和以权利为本的社会的目标,《琵琶湖千年行动纲要》以以下原则和政策为指导:
(1)制订和/或执行关于残疾人享有平等机会和待遇以及他们在教育、卫生、信息和通信、培训和就业、社会服务等领域享有平等权利的立法和政策。此类立法和政策应包括所有类别的残疾人,如残疾男女、城区、边远和农村地区的残疾人。这些立法和政策应以权利为本并推广包容性和多部门的做法。
(2)将残疾人问题所有方面纳入所有新的和现行法律、政策、计划、方案和制度中。
(3)建立或强化残疾问题国家协调委员会,在残疾人组织和助残组织的有效参与下残疾问题政策并协调助残政策的执行和监测。
(4)支持残疾人及其组织的发展,将他们纳入国家的残疾问题政策决策过程,并特别重视残疾妇女的发展及其参与残疾人自助组织以及参与将性别问题主流化的各项举措。
(5)确保残疾人成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所作努力的一个组成部分,特别是在扶贫、初等教育、性别和青年就业等领域。
(6)增强残疾问题统计数据收集和分析方面的国家能力,以支持政策的制订和方案的实施。
(7)在包括教育、卫生和康复、为刚出生到4岁的残疾婴儿提供社会服务在内的所有多部门领域早期干预政策。
(8)在预防致残根源、康复和残疾人享有平等机会方面增强立足社区的做法。
(9)在发展设施和服务过程中,特别在城乡发展、住房、交通和电信等领域,实行针对所有公民的普遍和包容性的设计这一具有成本效益的理念。
三、优先行动领域
15、需要进一步努力将重点放在那些在“1993-2002年亚洲及太平洋残疾人十年”落实过程中进展不够和行动滞后的优先领域。根据第58/4号决议,本区域各政策领域确定为:
(a)残疾人自助组织及相关家庭和家长联合会;
(b)残疾妇女;
(c)早期发现、早期干预和教育;
(d)培训和就业,包括个体经营;
(e)出入各类建筑环境和公共交通;
(f)享用信息和通信设施,包括信息通信技术和辅助技术;
(g)通过能力建设,社会保障和可持续的生计等方案扶贫。优先领域的图解
为每一个优先领域都确定了以下方面:
(a)紧要问题;
(b)千年发展目标(在适用的地方);
(c)琵琶湖纲要的指标;
(d)实现这些指标所需的行动。
四、优先领域的指标和行动
A、残疾人自助组织及相关家庭和家长联合会
1、紧要问题
16、残疾人最有资格也最有条件来支持、教育和宣传自己和其他残疾人。有证据显示,当残疾人本身积极地表达自己的关切并参与决策时,残疾人及其整个所在社区的生活质量就得到改善。要代表残疾人阐明如何恰当地设计和落实政策、立法和战略来确保残疾人能充分参与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生活并使他们能对其所在社区的发展作出贡献,在这些方面,自助组织最有资格,消息最灵通,并且最有动力。
17、必须认识到,残疾人有权代表自己,并增强他们参与决策过程的能力。残疾人应该阐明他们自己的问题并宣传改革,使他们在各自社区和社会中实现发展和独立生活。然而,当儿童等一些人不能代表自己时,应鼓励和支助他们的家长、家庭成员和其他养护人帮他们声张权利和需要,直到再也不需要这种支持为止。
18、推动一场残疾人追求民主和代表权的运动是一种帮助确保政府规章切合残疾人的需要和权利的途径。残疾人自助组织应包括来自农村地区的团体和组织,以及残疾妇女和女童、有智障的人、精神残疾的人等特别被边际化的残疾人的团体和组织。
2、指标指标
1、各政府、国际供资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应在2004年前确定政策,并拨出所需的资源来支持各个领域残疾人自助组织的发展和建立,要特别将重点放在贫民区和农村残疾人。各政府应采取步骤确保到2005年在地方一级成立家长联合会,并到2010年成立全国性的联合会。指标
2、各政府和民间社团组织应在2005年前充分吸收残疾人自助组织参与直接或间接影响残疾人生活的规划和方案实施的决策过程。
3、达标所需的行动
1、各政府应在残疾问题国家协调委员会的指导下落实措施,提高残疾人自助组织与民间团体和私营部门之间磋商的层次。这些措施应包括就如何有效地参与各种决策过程培训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各政府应制订开展磋商的指导原则,并应由残疾人自助组织的代表定期检查和评估磋商
2、各政府应在残疾问题国家协调委员会中建立一个由各类残疾人代表组成的政策审查小组。该小组将审查所有直接或间接影响残疾人的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3、各政策应采取行动,扩大残疾人在公共生活的所有领域,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立法机构和司法机关的代表权。这应通过平权行动和反歧视立法来予以促进。
4、自助组织应制订能力建设方案,增强其包括残疾青年和妇女在内的成员的权力,在整个社区以及在其所在组织内发挥咨询和领导作用,使这些成员能担当培训自助组织其它成员提高自身领导才干和管理技能的教员。
5、由各类残疾人群体组成的国家自助组织应培育机制,使农村残疾人参与自助组织,相互支持、相互宣传和介绍各种方案和服务,并积极与农村和城市发展非政府组织协作和积极配合政府在农村的发展举措。
6、国际供资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应在其发展政策中优先高度重视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来促进并增强残疾人自助组织。。
B、残疾妇女
1、紧要问题
19、残疾妇女是属于社会最边缘化的一个群体,她们作为妇女、作为残疾人、和作为贫困者中比例最大的人群的地位使她们处于多种不利的境遇。与残疾男孩和男子相比,残疾妇女和女童在家庭内受到更大的歧视,更容易被剥夺享受卫生保健、教育、职业培训、就业和创收的机会,也更多地被排除在社交和社区活动之外。
20、残疾妇女和女童由于受肉体和性虐待的危险更高,也可能被剥夺生育的权利,结婚和过家庭生活的机会更少,从而遭受进一步的歧视。在农村地区,女童和妇女处境更为不利,她们文盲率更高,缺乏获得信息和服务的机会。残疾女童从很小开始就遭受耻辱和排斥,在成长过程中被剥夺了机会,因此长大以后便缺乏一种自我价值和自尊的意识,也没有机会在所在社区发挥妇女应有的作用。
21、在本区域一些国家的某些残疾人自助组织内部,残疾妇女面临进一步的歧视。在自助组织的成员中,残疾妇女的代表不足,也几乎看不到她们发挥领导和管理作用,在自助组织的议程上没照顾到妇女的关切,残疾女青年不在领导才能培训人员之列。
22、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运动已对改善非残疾妇女的生活质量产生了重大影响,但对残疾妇女的生活产生的影响却微乎其微。在性别问题主流化组织的成员中未包括残疾妇女,对其问题也只是注意到她们应受到特别的关注而已,这些妇女也缺乏宣传才能来改变这种状况。
23、各政府负有特殊责任,要纠正各种不平等现象;要提供必要的支助服务来推动残疾妇女充分参与主流发展。
2、指标指标
3、各政府应在2005年前确保落实反歧视措施来维护残疾妇女的权利。指标
4、全国性残疾人组织应在2005年前实行政策,推动残疾妇女充分参与包括管理、组织培训和宣传方案在内的各项活动,并有平等的代表权。指标5、残疾妇女应在2005年前成为国家主流妇女协会的成员。
3、达标所需的行动
1、各政府应落实措施,坚持残疾妇女的权利,保护她们免受歧视。尤其是要采取措施确保她们有公平的机会获得医疗服务、教育、培训和就业机会,以及保护她们免遭性和其它形式的虐待和暴力。
2、各政府、非政府组织和自助组织应开展各种方案,提高人们对残疾妇女处境的认识,并为这些妇女的发展提倡积极的态度,宣传她们中的模范人物并为她们创造机会。
3、各政府应推动在区域,国家和地方三级建立一种机制,在残疾妇女中传播相关的涉及性别问题的信息。这类信息应包括(但不仅限于)国际文书和关于国家立法的信息。
4、残疾人的自助组织应确保残疾妇女在地方、国家和区域各级组织中有代表权。
5、自助组织应确保残疾妇女至少应占出席会议、讲习班和研讨会代表团人数的一半。
6、应鼓励残疾妇女参加并优先享受由自助组织提供的管理和一般技能培训的机会。
7、各政府、非政府组织、自助组织和捐助方应为残疾妇女提供领导才能方面的培训,提高她们对性别问题的认识,增强她们的能力,参与各级残疾人自助组织的政策制订和决策过程,发挥宣传和与政府磋商的作用以及参与民间团体。
8、残疾妇女应在自助组织中建立自助团体,并建立国家和区域网络,作为一种相互支持、传播和共享信息的手段。
9、残疾妇女的团体和网络应促进残疾女童的发展,尤其应重视她们有机会接受教育、卫生知识、培训和参与社会发展。
10、残疾妇女的国家及区域的团体和网络应游说主流妇女团体,使残疾妇女及其自助团体和她们关心的问题能被纳入主流妇女团体,使残疾妇女及其自助团体和她们关心的问题能被纳入主流妇女团体的组织和网络,以便传播信息和相互支持。
11、主流妇女组织应通过提供便利的渠道、安排和支持以及以方便格式编制的培训教材,来切实的吸收残疾妇女参加其培训方案。
12、所有机构,包括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自助组织,援助方以及公民社会,都必须始终推动和坚持残疾妇女享有作出选择和自主决定的权利。
C.早期发现,早期干预和教育
1、紧要问题
24、现有资料表明不到10%的残疾儿童和青年得到任何形式的教育。相比之下,亚洲及太平洋区域非残疾儿童和青年初级教育入学超过70%。尽管国际间已确定任务宣布教育是所有儿童的一项基本权利,并呼吁到2015年使所有儿童接受初级教育,这种局势仍然存在,各国政府在下一个十年应确保提供适当教育,以照顾到各种类型的残疾儿童的需求。
人们已认识到亚洲及太平洋区域各国政府对残疾儿童提供教育的做法差别很大,而且儿童目前受教育的环境也各式各样,有正规和非正规的,也有单独和混合的学校。
25、残疾儿童被排除在教育之外,其结果是将其排斥在进一步发展的机会大门之外,尤其是降低了他们获得职业培训、就业、创收和商业发展的机会。无法获得教育和培训则妨碍实现经济和社会独立,更容易遭受贫困,从而可能陷入代代相传不可自拔的循环。
26、残疾婴儿和年幼的儿童需要得到早期干预服务,包括早期发现和确诊(出生-4岁),并向父母和家庭提供支助和培训,以帮助他们的残疾儿童最大程度地发育全面的潜力。如果不向残疾婴儿和年幼的残疾的儿童提供早期发现、确诊和干预服务,不向其父母和护理人员提供支助,将再次造成致残的环境,进一步限制他们享受教育机会的能力,提供早期干预应是教育、卫生和/或社会服务的联合努力目标。
27、在亚洲及太平洋区域许多国家,残疾儿童和青年的教育目前主要集中在特殊学校和市区中心。获得服务的儿童人数十分有限。《特殊需求教育萨拉曼卡声明和行动纲要》建议,能在地方街区或社区普通学校入学的混合型教育为大多数残疾儿童和青年提供了最佳的教育机会,在乡村地区也是如此。只有在特殊学校或设施的教育才能满足个别儿童的需要的情况下才应考虑这一规律的例外情况。人们认识到,在某些情况下对残疾儿童来说,特殊教育可被视为最为合适的教育形式。[注1] 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所有儿童在当地或社区学校接受教育,有助于消除障碍和负面态度,有利于社区融合和社区的凝聚。家长和当地社区参与社区学校活动会进一步加强这一进程。
28、各种教育环境中阻挠残疾儿童获得高质量教育的障碍包括缺乏早期确诊和干预服务,负面态度,排斥性的政策和做法,师资培训不足(尤其是所有普通教师接受教育残疾儿童的培训不足)课程评估工作不够灵活,缺少专业职工人员协助特殊班和普通话班的教师工作;缺乏适当的教学设备和设施,并且未能修改校园环境使残疾人通行无阻。可以通过政策、规划、战略执行和资源分配克服这些障碍,使残疾儿童和青年参加非残疾儿童和青年的所有全国性卫生和教育发展活动。
29、各政府应与其他利益攸关方合作向残疾人提供体育、休闲和娱乐活动及设施,以实现他们享有改善生活的基本权利。
2、千年发展目标
30、在本优先领域,千年发展目标是要确保:到2015年世界各地的儿童,不论是男孩和女孩,都将能完成全面初级教育,女孩和男孩将有进入各级教育的平等权利。
3.指标指标
6、残疾儿童和青年将成为确保到2015年所有男女儿童都将能够完成全面初级教育这一千年发展目标所针对的人口的一个组成部分。指标
7、到2010年,至少75%的学龄残疾儿童和青年将得以完成全面初级教育。指标
8、到2012年,所有婴儿和年幼儿童(出生-4岁)能够利用并获得社区一级确保生存的早期干预服务,并其家庭能得到支助和培训。指标9、各政府应确保在残疾儿童很幼年时就发现其残疾问题。
4.达标所需的行动
1、各国政府应立法并建立执行机制,规定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所有儿童享有教育,以实现《达卡行动框架》和千年发展目标规定的2015年之前所有儿童享有(初级)教育目标。残疾儿童应明确纳入所有国家教育规划之中,包括《达卡行动框架》的人人享有教育国家计划。
2、各国教育部应与残疾人家庭和组织磋商,制定教育政策和规划,并制订教育方案,使残疾儿童得以在当地小学就读。应执行政策,酌情帮助学校实行混合式教育制度,并明确认识到所有儿童都享有入学权利,而学校有责任容纳不同的学生。
3、须提供一系列教育选择,以便挑选最适合个人学习需求的学校。
4、应在教育预算中拨出专门用于残疾儿童教育的充足公共款项。
5、各国政府应与其它各方协作,收集出生-16岁残疾儿童的全面数据,并应用于规划从出生到学龄期适当早期干预和教育、资金以及支助服务工作。
6、应订立五年目标,用于招收残疾儿童参加早期干预服务以及学前、小学、中学和大学(学后)教育,应密切监督实现上述目标的进展,从而实现2012年75%的残疾儿童入学的目标。
7、卫生部和其它相关部委应在医院、初级保健中心和社区保健所设立健全的早期发现和诊断服务,并为所有残疾婴儿和儿童(出生-4岁)提供早期干预转诊服务制度。各政府应对高风险孕妇和高风险新生儿进行例行检查,以在出生时或出生后不久就早期发现残疾问题。
8、卫生部和教育部应与其他相关部委、自助组织、非政府组织和社区机构协作,设立早期干预服务,向所有残疾婴儿和儿童(出生-4岁)及其家庭提供早期干预、支助和培训服务。
9、政府(包括教育部)应与国家和地方非政府组织建立伙伴关系,发起公众宣传运动,以教育残疾儿童家庭、学校和地方社区,使他们了解残疾儿童和青年有权参加城市和乡村地区的各级教育,入学男女比例失调的地方尤其要强调接受残疾女童。
10、本区域各国政府应酌情采取下列各项措施,以改善特殊和混合教育环境中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所有儿童在所有学校的教育质量:
(a)为包括教育和学校行政人员在内的公共官员以及教师提供宣传教育和培训,以促进积极看待残疾儿童,更自觉地注意残疾儿童享受在当地学校接受教育的权利,并为普通学校接纳残疾儿童和青年制订具体战略;
(b)为所有教师提供全面任前和任内培训,介绍为能力不同的儿童授课的方法和技巧,制订灵活的课程,讲授和评估方法;
(c)鼓励合适的残疾人选加入教师行列;
(d)建立各种程序用于儿童甄选、识别和分班,以儿童为中心的个别授课方法,以及乡村和城市地区教,学支助的全面体系,包括资料中心和专家教师;
(e)确保在不受版权限制的情况下提供适当的、可供使用的教学材料、设备和设施;
(f)确保有适合于各个儿童能力并符合当地情况的灵活过程;
(g)确保评估和监督程序适用于学生的不同需要。
11、政府应执行一项目2012年之前实现无障碍、残疾人通行便利的校园以及校车的渐进方案。
12、政府应鼓励大学教育机构开展研究项目,为教育残疾儿童和青年进一步开发有效的方法。
13、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将倡导残疾儿童的教育作为其议程上高度优先项目。
14、应加强区域合作,协助交流经验和良好做法,并支助制订混合教育措施。
D.培训和就业,包括自我就业
1、紧要问题
31、残疾人融合和纳入经济主流的挑战尚未解决,尽管有国际标准,而且一些国家的培训和就业立法、政策和做法堪称典范,残疾人,尤其是妇女、青年和那些在乡村地区的残疾人,教育不足、没有培训、失业、就业不足和贫穷的比例依然过高。
32、残疾人有权得到象样的工作。象样的工作是在自由、平等、安全和享有人的尊严的环境中从事生产性的工作。残疾人有鲜明的特点和独到的能力,他们应有权根据自己的能力,而不是他们的残疾,而选择他们想做的工作。他们需要得到与其他人同样的教育、职业培训、就业和商业发展机会。一些残疾人或许需要专门支助服务,辅助装置或工作调整,但是与其终身的生产力和贡献相比较这只是微小的投资。此外,终身被排斥常常导致心理障碍,如果残疾人要想在培训和就业中取得成功,这一问题必须得到解决。
33、必须从残疾人充分参与社区生活、以及人口动态的变化和工作场所的宏观角度看待职业培训和就业问题。处理类似全球化、就业保障、扶贫、以及青年和老年工人的失业等问题时,必须同时考虑这些问题及其处理方法对残疾人的影响。
34、总体来看,缺少训练有素、胜任的工作人员从事残疾人工作,在培训和就业方面尤其如此,还必须继续处理其他涉及到在国家和区域一级制订、执行、评估和传播有效的政策和方案的其它能力问题,残疾人应该积极地参加就业和培训相关的活动,不仅仅是享受服务,还要倡导、设计和提供服务。
2.指标指标9、到2012年,至少有30%的签约国(成员国)批准1983年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康复与就业(残疾人)公约。指标10、到2012年,签约国家至少有30%的职业培训方案将包括残疾人,并向残疾人提供适当的支助和就业安排或商业发展服务。指标11、到2010年,所有国家都将具备用以衡量残疾人就业和自我就业比例的可靠数据。
3.达标所需的行动
1、政府应审查、批准和执行1983年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职业康复和就业(残疾人)公约。
2、政府应制订政策和书面规划,并建立协调机构和某种机制以评估残疾人纳入培训、就业、自我就业和扶贫方案方面取得的发展。应该与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服务组织以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进行磋商组织这些活动。
3、政府应制订并执行雇主奖励办法和战略以推动残疾人进入公开就业,并认识到在大多数国家作为主要雇主的政府应在雇佣、留用和提升残疾工人方面树立榜样。
4、政府应检查和/或颁布反歧视立法以保护残疾工人享有在工作场所和工作市场得到平等待遇和机会的权利。政府应鼓励和促进私营部门雇佣残疾人,并应提供一种机制,保护受到裁员和缩编影响的残疾人的权利。
5、政府、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培训机构和其它社会伙伴,应携手努力增加负责提供培训、就业和职业康复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并提高其工作能力,以确保有足够的训练有素的胜任的工作人员。应该积极招聘和吸收残疾人参加这种培训方案并雇佣为工作人员。
6、政府在非政府组织的帮助下应确保残疾人得到需要的支助服务,参加主流职业培训和就业;另外拨出所需的资金消除阻挠实现包容的障碍,并充分认识到排斥造成的代价更高。
7、政府、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组织应更好地与雇主、工会和其他社会伙伴协调工作,建立伙伴关系,制订政策,加强相互了解,以及提供更为有效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造福正规和非正规就业和自我就业的残疾人。
8、政府与雇主组织、工人组织、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服务组织以及其它社会伙伴协作,要审议目前有关残疾人职业培训的政策、实践和成果,以确定差距和需求所在,并根据应全球化和信息通信技术所带来的工作环境变化,以及确定差距和需求所在,并根据应全球化和信息通信技术所带来的工作环境变化,以及生活在偏远和乡村社区的需要而制订规划来满足这些需求。
9、必须拨出款项,采取过渡工作讲习所以及当地社区就业等战略,解决那些残疾情况十分严重的残疾人的需要,尽可能地向他们提供在有尊严、包容性的环境中接受培训和就业的服务。
10、认识到许多国家缺乏正规就业机会,政府、国际机构、援助方、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它各方必须确保残疾人、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服务组织能够平等获得并纳入有关商业发展、创业和信贷分配的各种方案。
11、包括残疾人组织在内的区域性组织应与国家政府和国际机构协作,设立有关培训和就业各个方面的良好实践的信息收集和传播机制,尤其是包括那些反映区域文化需求的实践做法。
E、出入建筑环境和公共交通
1、紧要问题
35、无法出入包括公共交通系统在内的建筑环境依然是阻挠本区域各国残疾人积极参加社会和经济活动的主要障碍。一些政府承认残疾人享有平等出入建筑环境的基本权利。修建非畅通的建筑环境、街道和交通系统是对残疾人和社会其他成员的歧视。共用/混合使用设计方法已证明不仅对残疾人有利,而且对社会上很多其他人也有利,如老年人,孕妇和携带幼儿的家长。
36、世界上大多数老年人居住在亚太地区区域。根据目前人口动态趋势,老年人数字预计将大幅度上升,鉴于在几乎所有的贫富国家妇女的寿命都超过男人,老年妇女的比例也在稳步增长。而且随着更多的高龄男女的出现,残疾老年人的数目在增长。此外,老年期出现肢体残疾只会恶化老年人所面对的社会耻辱,因为他们常常被视为负担和累赘。然而,所有残疾人,不管年轻或年老,都面临着同样影响他们的共同问题。这包括我们环境中存在的各种障碍,如无法出入建筑环境和公共交通。
37、共用/混合使用设计办法降低了事故发生率,为所有人提供更为安全的环境。众所周知,有形障碍妨碍了残疾人充分参与并减少他们的经济和社会产出,从经济角度来看,进行投资以消除和预防建筑和设计造成的障碍越来越证明是值得的,尤其是在那些对社会和经济参与非常重要的地方(例如交通,住房,教育,就业,保健,政府,公共演讲,文化和宗教活动,休闲和娱乐)。必须指出,不光是设施,而且包括整套服务都应该可供使用。与残疾人打交道应成为工作人员培训课程的一个重要部分。
2、指标指标13、各国政府应通过并执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和交通包括乡村/农业地区规划通行便利标准。指标14、所有新建和翻修的公共交通系统,包括公路、水路、轻型和重型大众铁路和空中运输体系,必须能够使残疾人和老年人完全自由出入;现有陆路、水路和空中大众交通系统(车辆、停车站和终点站)应该尽快达到出入方便并可供使用。指标15、所有国际和区域设施开发应在其贷款/赠款颁发标准中包括共用和混合使用设计概念。
3.达标所需的行动
1、政府应与残疾人组织,专业建筑和工程协会等民间团体及其它公司部门协作,支持建立全国和/或区域机制,以便就如何实现出入方便的环境交流信息,形式有展览、图书馆和研究措施、信息中心,并与研究机构和/或教育性质的建筑和工程机构建立网络。
2、确保建筑、规划和园林以及房屋和工程专业教育和学术课程应列有混合性设计原则;确保本区域所有设计学校开设切实教授实际的出入方便设计的“师资培训”课程,包括由残疾人积极参加的流动讲习班;并支助为有经验的从业人员开办混合式设计技巧最佳实践的成人教育专业发展课程,包括那些与终端使用者密切接触的专业人员,例如社区的康复机构人员。
3、通过设计比赛、建筑奖和其它奖励及其它形式的支助,鼓励采取创新技术,确定可以提高出入方便程度的具体应用,并且采用当地知识和材料。应该开发和提供当地材料,使建筑环境出入方便,例如可摸读的墙块及防地滑地板砖。应该建立传播创新技术网络。
4、支助建立评估机制,研究制订、应用和执行各种规定和标准的情况,以及在各国对提高出入方便程度的影响。地区性的(而不是单一的新的或翻修的建筑物)反馈和个案研究并介绍和传播其成果十分重要,同时还应展示可如何加以改进。
5、确保将残疾人的出入便利需要纳入所有乡村/农业发展方案之中,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和使用卫生设施和供水服务,这应通过与残疾使用者团体和其它方面进行一系列磋商完成。
6、在地方、省一级和全国一级设立残疾人事务官员或职位,并确立残疾人事务官员的职能,它包括为建筑师/设计院/开发商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介绍残疾人出入便利法规和混合式设计的应用,以及在乡村、城市周围和城市内的自然建筑环境中的适当技术。
7、残疾人组织应执行建立信心和宣传措施,以便整体有效地提出他们对人为环境的要求,要代表不同的残疾群体用一个声音表达需要。
F、对包括信息通信技术和辅助技术在内的信息和通信检索便利
1、紧要问题
38、信息通信技术(ICT)一直是经济增长的动力并继续推动全球化进程。然而,信息通信技术发展的利益在穷人和富人之间,在发达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分配不平衡。
39、信息通信技术给残疾人同时带来了积极和消极的影响。很多残疾人从信息通信技术发展中获益,因为这些技术为各个层次的技能打开了就业的大门,并为在社区中独立生活带来机会。经过适当培训的聋哑盲人可以使用刷新式布来尔屏幕阅读机,患有严重脑中风的人则通过因特网参加信息交流。然而,这些很大程度上只限于较发达国家的残疾人。信息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对于某些残疾人带来无法预料的问题。例如,在线办理注册,银行事务或购物交易对那些患有认智/智能、肢体、或视觉和/或听觉残疾的人可能无法使用。
40、亚洲及太平洋区域发展中国家的多数残疾人很贫穷,被排除在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大门之外,虽然发展中国家乡村地区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具有极大潜在优势。
41、由亚-太电信共同体组织,于2000年11月在东京举行的亚-太信息社会首脑会议通过的《21世纪通过信息通信技术实现亚太复兴东京宣言》宣布,亚洲及太平洋区域的人应尽可能在2005年之前上因特网。宣言同时承认残疾与收入、年龄和性别一样是造成数码鸿沟的原因之一。2003年在日内瓦和2005年在突尼斯将举行信息社会世界峰会。会上应讨论有关残疾人和其他处境不利群体的问题。
42、在信息社会,检索信息和通信是基本人权。版权持有者应承担责任确保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所有人均可检索内容。任何反盜版或数码权利管理技术均不应阻挠残疾人检索信息和通信技术[注2]。信息通信技术应打破通信和广播系统的障碍。发展中国家在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需要得到更多的支持。
43、在亚洲及太平洋许多国家,手势语、盲文、手指盲文(摸读符号文字)尚未标准化。这些以及其它形式的沟通方式需要加以发展和传播。无法掌握这类沟通方式,盲人和有听觉障碍的人就无法受益于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更重要的是,他们在日常生活中被剥夺享用语言和通信的基本人权。
2.指标
指标16、到2005年,残疾人应该至少达到象本区域国家的其他公民他同样程度的因特网上网率和相关服务的使用率。指标17、负责国际信息通信技术标准的国际组织(如国际电信联盟,国际标准化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万维网联合集团,电影工程集团)应在2004年之前将残疾人检索便利标准纳入国际信息和通信技术标准。指标18、政府应在2005年之前在其国家信息和通信技术政策之中采用残疾人信息通信技术检索便利指南,并采取适当措施特别将残疾人作为目标受益群体。指标19、各政府应在本国发展和协调统一的手势语和手指盲文(摸读符号文字),并通过一切手段,如出版物、只读光盘等,传播和教授这些语言。指标20、各政府应在本国建立培训和派遣手势语翻译、盲文翻译、手指盲文翻译和解读员的系统,并雇佣他们。
3、达标所需的行动
1、政府应颁布并执行法律、政策和方案,以监督和保护残疾人享有信息和通信的权利;例如,立法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对向残疾人提供信息资料的组织实行版权豁免。各国政府与其他有关机构和民间组织合作,应当:
2、在信息通信技术部/管理机构内设立信息通信技术检索便利股,并鼓励私营公司设立相应的单位,以便协调机构/公司内外的活动。
3、开展和鼓励针对信息通信技术决策者,管理机构,代表以及私营信息通信技术公司的技术人员的宣传培训,以增强对残疾问题的认识,其中包括残疾人对信息通信技术公司的检索需求,能力以及成为有所作为的社会成员的心愿。
4、支持针对残疾人的计算机知识培训和能力建设,培养他们如何与软硬件开发商和标准化组织进行交流,以解决他们的需求。
5、采取各种奖励办法,其中包括减免残疾人使用的信息通信技术装置的税收,补贴助残技术设备的使用。以确保有需要的残疾人能够买得起这些设备。
6、支持在国家、区域和国际一级设立残疾消费者的网络,其中包括合作社,以加强对信息通信技术产品和服务的讨价还价能力和购买力,因为这些产品和服务在单独购买时通常极为昂贵。
7、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在制订信息通信技术检索便利的措施和标准时确保残疾人组织能够参与整个过程。
8、采取和支持以普遍的/公开的/无专利的国际标准为基础的信息通信技术开发活动,以确保长期致力于在所有部门中为残疾人提供信息通信技术检索便利,应特别重视采用具有检索便利组成部分和特点并已证明十分有效的标准。例如,万维网联合会的网上检索便利倡议,数码检索信息系统联合会。
9、要求当地的语言应用程序和内容使用国家/国际标准字体编码和模式,如统一模式语言,并鼓励就字体编码和模式的检索便利要求开展对话。
10、支持各民间团体的参与,以便在区域和国际一级的标准讨论中代表和反映残疾人要求,逐步实现在更大程度上统一国际标准的目标,以支持残疾人的需求。在缺乏这种国际标准的领域中,各国政府应当支持采取替代方法来解决这些需求,同时应当顾及与国际标准的兼容性和相互可操作性。
11、双边和多边捐款机构和国际筹资机构应当采用以接受机构/组织的社会责任为基础的奖励标准,其中包括它们促进残疾人信息和通信技术检索便利的责任。
12、支持并建立一个区域工作组,制订信息通信技术、通信和广播的标准,以确保新的现有的技术以包容残疾人的标准为基础并以通用设计概念进行研发。除了信息通信技术之外,还需采取其它措施确保残疾人的通信,包括发展统一的手势语和盲文。
G.通过能力建设、社会保障和可持续的生计方案扶贫
1、紧要问题
44、在亚太区域,估计有1.6亿残疾人,40%的残疾人生活贫困。这些残疾人得不到社会其他成员所享有的应有权利,其中包括卫生、食品、教育、就业和其它基本社会服务,以及无法参与社区的决策进程。
45、贫困既是残疾的根源,也是残疾的后果。贫困和残疾往往相互加重,致使残疾人的脆弱性和遭受社会排斥的程度越来越严重。营养不良、危险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得不到充分的免疫接种和卫生及产妇保健、不清洁、卫生条件差,不能充分了解致残的原因、战争和冲突、以及自然灾害,是造成残疾的种种因素。在这些致残因素中,许多是可以预防的。残疾会减少人们的生计手段,加剧与市场脱节和经济紧张,这反过来又加重了贫困。这不仅影响到个人,而会影响整个家庭。
46、现在,高寿的老年人人数越来越多,比例越来越大,这意味着残疾人人数将增加,这可能成为人类贫困的一个推动因素。老年人关心的问题涉及与老龄化相关的残疾以及提供恰当的医疗保健和社会保障,在老龄化社会中,这些问题尤其对国家医疗制度和长期的保健体系以及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充分产生深远的影响。
47、造成对贫困的残疾人的社会服务程度低下的主要因素往往是由家庭和社区造成的。但是,目前人们对本区域中的发展中国家残疾人福利水平低下的决定性因素知之甚少。目前缺乏开展因素分析所必须的家庭和社区一级的社会经济调查数据。社区一级的基础设施的发展会在何种程度上影响向贫困的残疾人提供服务?对这一问题进行调查是十分重要的。
48、需要采取一项综合方针,将预防和康复与提高地位的战略和改变态度联系起来,应当将残疾问题的重要性作为一个关键的发展问题加以评估,应当在考虑贫困,人权以及实现国际商定的发展指标时承认残疾的问题的重要性。如果无视残疾人的权利和需求,就不可能消除世界上的贫困现象。
49、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为消除贫困确定了一个具体的指标。这是一种积极的做法。但是,这一战略有可能遗漏了残疾人这一重要的脆弱群体,因为实现这些指标的努力可能会将重点放在那些最容易脱贫的人身上,而不是那些生活在赤贫中的人们,而在这些人中,残疾人占了很大的比例。造成残疾人贫困的根源十分复杂,而且多种多样。因此,应当在消除贫困的战略中自觉地将残疾人纳入应当优先脱贫的对象群体中,从而实现千年发展目标。
2、千年发展目标
50、本优先领域的千年发展目标是:到2015年,将世界上每日收入低于一美元的人口比例和挨饿的人口比例减少一半,并且将无法取到或买得起安全饮用水的比例减少一半。
3、指标指标21、各国政府应当在1990年至2015年期间将每日收入、消费不到一美元的残疾人比例减少一半。
4、达标所需的行动
1、各国政府应当立即将残疾人作为一个主要的对象群体纳入其国家扶贫方案中,以便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中指标1,“消除赤贫和饥饿”。
2、各国政府应当拨出足够的农村发展和扶贫资金用于向残疾人提供服务。
3、各国政府应当将残疾方面和贫困状况绘图与残疾一同纳入有关收入贫困、教育、卫生等千年发展目标基准数据收集和分析之中,以确保贫困的残疾人基准数据。
4、各国政府应当通过下属办法将残疾问题纳入扶贫发展战略的主体之中:
(a)为贫困的残疾人增加资源分配并建立社会残疾预算;
(b)通过采用更有效的方法,其中包括使用公民报告卡方法,对现行的社会和经济政策进行参与性评估;
(c)建立适当的社会保障体系,如针对拥有残疾儿童和身体及精神残疾的老年人的贫困家庭的学费补助和/或医疗保险;
(d)制订针对残疾人和拥有残疾人的家庭的全面的发展政策。
5、各国政府应当记录和宣传能使残疾人脱贫的实用最佳办法,把这些办法作为政府部门、民间组织和私营部门能力建设的样板。
6、各国政府应当鼓励残疾人组织与社区发展组织在联合国系统的援助下建立战略联盟,以便将残疾问题纳入发展政策并向政策制造者宣传残疾问题的重要性。
7、旨在尽可能减少致残因素和提供康复服务的预防性措施应当成为各国政府、私营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正常工作的组成部分,应当把预防残疾方案和康复方案纳入国家计划、政策和预算之中。
8、各国政府应当制订和通过一项预防致残因素和残疾人康复的国家战略。
9、国家战略应当承认住院康复、院外康复、和社区康复这三种方法在残疾人康复中的作用。应当特别强调以社区为基础的方法,以使各项服务能够最大限度地扩大其覆盖面和触角,并尽可能提高其成本效益。
10、政府和非政府的医疗服务结构应当包括生理疗法和职业疗法等康复服务,并提供必要的助残装置服务。上前人们对有关老年妇女和男子的精神健康和身体残疾的区分性别的措施和医疗保健方法还知之甚少。应当注意向老年精神病患者提供服务。应当特别重视确保在地方一级,其中包括农村和城市贫穷地区,能够获得这种服务。
11、各国政府应当支持在农村和城市的贫穷地区建立残疾人的自助团体及其联合会,以便发展其互助、宣传和参与决策进程的能力。
五、实现琵琶湖千年行动纲要指标的战略
51、下述战略应当支持各国政府与民间团体合作实现第四章所列出的指标。 A、残疾问题国家行动计划(五年)
52、有关残疾问题的国家行动计划是在国家和地区一级执行2003-2012年琵琶湖千年行动纲要的关键所在。
战略1.各国政府应当在2004年前与残疾人组织其它民间团体合作制订并通过一项为期五年的全面的国家行动计划,以实施2003-2012年琵琶湖千年行动纲要的指标和战略。国家行动计划应当确定将残疾人纳入主流发展计划和方案的包容性政策和方案。 B、促进对残疾问题采取以权利为本的方针
53、为了推进残疾事业,应当采取以权利为本的方针。残疾人的公民权利、文化权利、经济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应当得到解决和保护。应当把残疾问题纳入有关发展的国家计划和人权议程。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通过了有关残疾问题的非歧视性法律,但在亚太区域中只有9个国家做到了这一点。
战略2.各国政府应当研究通过各项法律和政策并对现行的法律进行审查,以保护残疾人的权利,特别是要确保不歧视。法律应当明确具体地确定对残疾人歧视的定义。这些法律和政策应当符合联合国有关人权和残疾问题的标准。残疾人应当享有获得有效补救措施的平等权利,以根据这些法律行使其权利。
战略3.各国的人权机构应当提请人们特别注意残疾人的权利,并将它们纳入其职能的整个范围之中。政府应当考虑根据各自国家和地区的具体情况,设立一个独立的残疾人权利机构,以保护残疾人的权利。
战略4.各国政府应当确保残疾人,其中包括民间残疾人团体,从一开始就能充分参与协助制订将影响其生活的法律和政策并监督和评估这些法律和政策的实施工作以及提出改进意见。
战略5.各国应当考虑批准主要的国际人权条约。[注3]各国政府应当在与残疾人团体进行磋商后根据他们已经批准的条约,将有关残疾人权利的具体情况列入提交条约监测机构的各项报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