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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等八部门关于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
吉残联发〔2014〕47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地税局、公务员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的要求和中组部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以下简称《意见》),增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促进各类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吉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公告第3号)和《吉林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215号令)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各尽其责,切实推动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定期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
二、各类用人单位要认真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为全社会作出表率,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各级党政机关要逐步建立岗位预留制度。从2015年起,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比例设定和预留出残疾人的岗位,提出招录计划。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率先招录残疾人。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地市级和有条件的县区级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就业,逐步达到规定比例。
(三)各级党政机关在招录公务员时,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残疾人。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招录岗位时,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在招录中,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
(四)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省残联机关残疾人干部的比例要达到15%以上。
(五)各级党政机关中适合残疾人就业的非公务员岗位(科研、技术、后勤等),要优先安排残疾人。
各级党政机关要督导所属各类事业单位认真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类事业单位要按照规定比例,结合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招聘残疾人。
(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符合残疾人就业特点、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要积极组织和参加残疾人专场招聘活动,为残疾人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企业对招录的残疾人应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并应保持其就业岗位的稳定。
(七)其他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都要切实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要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补贴、奖励和惩处力度
(八)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税费减免。
(九)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用人单位(不含福利企业)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满一年,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5000元以上奖励,主要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购置专用设备、工具等。同时,在原有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的基础上,再延续2年。补贴延长部分及奖励所需资金从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十)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对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的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见习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期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的用人单位,每满1年,按照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期限2年。以上两项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十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须严格按规定标准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各级财政、地税、残联部门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公开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各地应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从2016年起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四、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十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用人单位和残疾人搭建就业交流洽谈平台,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残疾人招聘会,促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准确掌握辖区内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加快完善残疾人就业需求登记制度;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努力满足残疾人类别化、个性化服务需求。全面了解辖区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定期做好信息发布,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就业。对已就业残疾人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要定期进行回访,做好相关跟踪服务工作,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
(十三)各级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力度,不断增强残疾人就业能力。要根据残疾人特点和培训需求,统筹各类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结合用人单位岗位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残疾人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不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和职业素质,以适应用人单位需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参加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各司其职,共同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十四)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指导各部门做好残疾人公务员招录工作。建立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实名制统计制度,准确掌握残疾人公务员底数。
(十五)省、市(州)机构编制部门应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编制情况和残疾人底数,从2015年起,对申请使用空编招录(招聘)残疾人的单位,空编使用计划给予优先安排。
(十六)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残联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有关规定,更好地发挥其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各地要大力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落实责任,完善征收措施、规范征收程序、加大征收力度,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擅自多征、减征、缓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要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纳入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七)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加大监察执法工作力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将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之间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和发布。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要积极参与和承担残疾人职业培训职责。
(十八)各级国资委要重视并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定期组织企业举办和参加残疾人专场招聘会,为残疾人提供适合的工作岗位,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落实。
(十九)地税部门应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管理,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纳入网上申报系统,严格执行代征工作标准,认真履行代征工作职责;应及时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数据信息与同级残联部门交换。切实加大征收力度,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二十)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绩效评估和年度审核工作中,要积极引导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十一)各级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规范按比例就业服务工作。着力抓好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向用人单位主动介绍、推荐残疾人。落实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补贴和奖励。做好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工作,确保审核结果准确,并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功能,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建立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协调工作机制,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制度完善、政策落实、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要加强对按比例就业法规政策、履行法律义务的用人单位的宣传,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公务员局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