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提案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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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勇委员:

您在市政协第十二届四次会议上的提案《关于残疾人免费乘车的建议》(第218号)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的关注和对残疾人的关心,现就您提案中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  关于残疾人免费乘车问题

今年6月1日由长春市交通运输局、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了《长春市残疾人免费乘车实施办法》。7月15日以后,长春市持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免费乘车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不分类别、等级、年龄实现了全覆盖。

文件规定:户籍在长春市中心城区的残疾人,可凭第二代残疾人证直接申请办理免费乘车卡;户籍为长春市县(市)、九台区、双阳区的残疾人,可凭第二代残疾人证及居住地社区开具的证明办理免费乘车卡;外阜来长上学、务工的残疾人可凭第二代残疾人证并携带居住证或学生证办理免费乘车卡。

盲人(视力1—2级)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肢残1—2级)无需办卡,持第二代残疾人证免费乘车。

残疾人乘车可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无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和乘坐轮椅的残疾人,应当在有行为能力的人员陪同下乘车,陪同人员应购票乘车。

残疾人持卡可乘坐一票制市内公交车,实行阶梯制票价的郊线车和轨道交通暂不执行免费政策。

每年可免费乘坐1元票价公交车720次,2元票价公交车360次。每年充值1次,从初次办卡之日起每满一年,方可再次充值,不得提前充值。当年未用完的,次年不予结转。

二、  关于凭乘车卡优先购票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残疾人在公路、铁路客运站及民航等公共售票窗口购票时,可以享受到便利和优惠。

三、  关于停车场免费停车等问题

《长春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进入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但举办商业性活动时除外;盲人、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一、二级肢体残疾人进入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十七条规定:公共停车场应当在方便残疾人出行的位置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并免收停车费。非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辆不得占用。《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残疾人驾驶的专用车辆凭本人残疾人证免收停车费。

以上是对您提案的答复,再次对您表示感谢!


联系人:龚   锐

电  话:88655127     手  机:13944872785

 

 

 

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