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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证管理事项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开发区残联,各残疾评定医院
二、监督检查内容
各县(市)区、开发区残疾人证核发程序、医院评定、数据录入、文书档案、动态管理和残疾人满意度等
三、监督频次
采取不定期方式,现场每年30次,非现场每年15次。
四、监督检查方式
按照《长春市核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要求,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县(市)区、开发区残疾人办理程序、数据录入、档案材料等进行检查和督促。建立长春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系统。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残联每年年底前,从抽中的县(市)区、开发区残联当年新领证人员中抽取一定比例,调取纸质档案,核对系统录入内容是否与纸质档案一致。同时进行入户走访,核对所持《残疾人证》内容是否与档案一致,并了解残疾人对残联办证工作的满意程度。
(二)对有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但线索明确的,市残联在30天内进行核检。评定医院专业组需指定3名专家参与核检,原鉴定专家实行回避。核检所涉及的费用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残联承担。核查结果按信访程序向信访人反馈。
六、监督检查措施
(一) 对县(市)区、开发区残联、各残疾评定医院,开展《残疾人证》申办、评定、核发、变更流程及《残疾评定标准》等业务知识培训。
(二)市残联每年至少对一个县(市)区、开发区残联的《残疾人证》办理工作情况实行抽检,并适时通报结果。
(三)对已办理《残疾人证》且有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但线索明确并经县(市)区、开发区残联认定与残疾标准疑似不符的,进行核检。
七、监督检查处理
(一)经抽查,办证材料不全的,责令补齐材料。录入信息准确率在95%以下的,责令改正,并扩大抽取范围。县(市)区、开发区残联工作人员未依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残联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抽查或核查结果与原残疾等级不符或不符合残疾标准的,重新核发或注销《残疾人证》。
(三)对拒不接受抽检或核查的持证残疾人,在抽检通知书送达的30天后,县(市)区、开发区残联暂停其所享受的残疾人优惠扶助政策。
(四)对因评定点医院违规评定造成的虚假证件,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肃查处,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对在办理残疾人证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按《长春市残疾鉴定机构、县(市)区级残联残疾鉴定、审批实施监管及追责暂行办法》进行处罚,性质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