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 本省法规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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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6]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意见》(吉政办发[2006]28号)精神,落实扶持残疾人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证范围和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城镇户口,在就业年龄内有就业要求和就业能力的下列残疾人员可免费申领《残疾人就业优惠证》:

(一)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未就业残疾人;

(二)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和以其他形式灵活就业的残疾人。

二、申领原则及程序

申领《残疾人就业优惠证》,按照本人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属地办理的原则发放。镇、街道所属社区具体负责受理申请,镇、街道负责审核,县(市、区)残联负责审批、发放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符合申领条件的残疾人持本人户口、《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失业就业登录证》、4张2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和经办机构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优惠证〉申请表》。

(二)初审。社区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后上报镇、街道残联。

(三)审批及发放。镇、街道残联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残联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发回申请人所在地社区张榜公示5天。经公示无疑义后,报县(市、区)残联发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受理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说明。

三、管理和使用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残疾人持《残疾人就业优惠证》,享受扶持残疾人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残疾人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违者没收其《残疾人就业优惠证》并取消其申领持证资格。《残疾人就业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三)持有《残疾人就业优惠证》的残疾人享受优惠政策实现就业再就业后,各政策执行部门要及时在《残疾人就业优惠证》上详实标注。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和未就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证》由残疾人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残疾人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当地县(市、区)残联报失,并在当地报刊上登遗失声明,20日之内由当地县(市、区)残联办理补办手续。

(四)《残疾人就业优惠证》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时间为每年12月1日至31日。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和未就业的残疾人,持证到当地县(市、区)残联进行免费年审;已在单位就业的,由单位统一组织到所在地县(市、区)残联进行免费年审。年审的内容主要是:

1、持证人是否具备继续持有《残疾人就业优惠证》资格。凡持证人死亡、退休(养)或升学等,以及持证人身份变化的,《残疾人就业优惠证》应收回作废。

2、有无涂改、伪造、转借《残疾人就业优惠证》的行为。

3、了解持证人培训、就业愿望及就业状况。

4、统计残疾人享受优惠政策情况。

年审不合格和未进行年审、无年审记录的,《残疾人就业优惠证》自动作废,并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五)对领取《残疾人就业优惠证》的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残联要依托街道、社区组织,建立残疾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就业情况数据库,随时掌握残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并及时通过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信息网逐级上传。

(六)《残疾人就业优惠证》由省里统一印制,按照各地实际需求免费发放。各县(市、区)残联要对《残疾人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进行登记汇总,并认真填写《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优惠证〉发放汇总表》,每月末上报各市(州)残联;各市(州)残联每季度末汇总后上报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各级残联要将《残疾人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向同级劳动保障、财政、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及时通报。

四、责任与追究

《残疾人就业优惠证》是残疾人享受就业优惠政策的唯一有效证件。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残疾人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发证机构违反规定滥发《残疾人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此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