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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一五”重症贫困精神病患者康复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一五”重症贫困精神病患者康复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残联、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
现将《吉林省“十一五”重症贫困精神病患者康复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确保重症贫困精神病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救助。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吉林省卫生厅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共安厅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十一五”重症贫困精神病患者
康复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残联、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公安局:
2004—2005年,在全省8个市州、39个县(市、区)开展了重症贫困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工作,由于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卫生、民政、财政、公安、残联等部门及医疗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省已有19,622名重症贫困精神病患者得到医疗救助,不同程度地缓解或稳定了病情。为了落实省政府批准的《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计划纲要》,进一步做好重症贫困精神病患者急性发病期免费住院和稳定期免费服药康复医疗救助工作,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救助范围与对象
在全省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9个市州、41个县(市、区),每年为农村贫困线以下和城市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800名重症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住院和9,610人免费服药。
二、常用药品与标准
救助对象的常用药品应根据精神病人的实际情况,在国产的氯丙嗪、奋乃静、氯氮平、舒必利、氟哌啶醇、三氟拉嗪、阿米替林、碳酸锂、丙戊酸钠、卡马西平、安坦、心得安、果导等药中选择,每年每个住院的贫困精神病患者补贴2,400元、免费服药患者补贴330元。
三、工作流程与分工
1、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各市州、县(市)各确定一所具备条件能承担此项工作任务的精神病院(心理医院)或综合医院作为本地的免费住院和服药的定点医院。填报《吉林省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住院、服药定点医院登记表》(附件1),负责贫困精神病患者的分类、诊断、化验、填写表卡、病历,购药、送药发药和治疗。
2、确定救助对象。各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按照救助条件,认真做好摸底调查,建档立卡,推荐确定救助对象等工作。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科确诊的贫困精神病患者,并有诊断书、低保和贫困证明,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社区(村)委会推荐,填写《吉林省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住院和服药审批表》(附件2),乡镇(街道)残联审核后上报县(市、区)残联审批,并上报市州残联备案。被确定的救助对象由县(市、区)残联发放省残联统一印制的《医疗救助病历》。
3、家庭治疗康复。由专科医生入户或集中定期进行诊断(检查)开处方,填写贫困精神病人《医疗救助病历》。各定点医院要按照医药管理行业要求,统一到定点厂家购药(加价率不得超过10%)。每3个月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要随访、检验一次,进行阶段评估。按照承担任务和精神病人的实际需要,将药品分发各乡镇(街道)精神病防治康复定点医疗机构,由专人分发给村和社区医生,再由村和社区医生按1个月用药量送到救助对象家中,由监护人在救助病历上签字,并按照医嘱督促患者按时服药。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发救助卡,由监护人定期到定点医院取药。无论是送药或取药都要在医疗救助病历中标明送药名称、数量和价格,并有领取人签字,保证患者足额用药。受助对象上年度结余的经费,用于本人下年度服药。《医疗救助病历》由村和社区医生保存。
4、患者住院治疗。对重症急性期贫困精神病患者,经医生同意,监护人持《吉林省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住院和服药审批表》到定点医院办理免费住院手续。住院治疗时间不少于3个月,承担收治免费住院患者的定点医院,要减少辅助检查费用,确保住院病人疗效。出院后患者免费服药费用,在县(市、区)精防康复经费中列支。
5、机构康复服务。每个市州、县(市、区)每年扶持一所示范性精神病康复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康复服务。依托利用社会资源建立精神病康复机构,为精神病患者康复创造条件。一是建立工疗或农疗站。对精神病患者提供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及娱乐等各项康复服务。二是建立日间照料站。由乡镇(街道)、社区提供场所,利用社区服务机构为精神病患者提供日间照料,组织患者开展丰富多彩的娱乐、体育、手工制作、精神卫生知识讲座等活动,促进精神病患者康复,进一步融入社会,参与社会活动。三是建立长期托养机构。对于家庭无看护能力且病情稳定有需求的精神病患者实施养护为主,兼顾医疗、康复、职业培训等综合性的服务。四是社会康复。采取扶助就业、社会福利企业就业、回原单位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社会公开就业等多种形式,提高精神病患者参与社会正常生活的能力。
6、统计报表。各县(市、区)残联负责填写《吉林省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统计表》(附件3),精神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填报《吉林省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住院统计表》(附件4),于每年11月15日前逐级上报市州残联,11月25日前由市州残联汇总上报省残联康复部。
四、经费使用与管理
“十一五”期间,省、市州(按现行财政体制)、县(市、区)、乡镇(街道)每年分别按辖区覆盖人口每人匹配不低于0.15元的标准,落实精神病防治康复专项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省和市州、县(市)的补贴经费主要用于贫困精神病患者的住院和服药补贴。省每年为每名贫困住院患者补贴1200元,为每名贫困患者每年服药补贴180元(市辖区补贴150元),不足部分按有关文件规定分别由市州、县(市、区)自行解决。省每年为41个县(市、区)一所示范性工(农)疗站、日间照料站或托养机构补贴2000元,省补助经费部分由省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各地承担的精防康复任务数和经费到位情况,提出初审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分别将补贴经费下达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市州、县(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用途和标准,及时将省和地方安排的补贴经费拨付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要及时将补贴经费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县(市、区)精防康复经费,除用于免费住院和服药以及专兼职精神病防治康复医生补助外,对工(农)疗站、日间照料站和托养机构也要给予适当的补助。出院患者免费服药经费由所在县(市、区)精防康复经费中支付。承担精神病防治康复的乡村及城市社区医生每月补贴不低于10元。各地要切实加强精防康复补贴经费的管理与监督,建立严格的使用管理制度,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截留、挪用。确保有效资金用于最需要的贫困精神病患者。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