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 本省法规及政策
《吉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释义》附则部分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工(农)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组织精神、智力等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的集中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人民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农)疗站等。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律生效日期的规定。
法律生效日期的问题,是任何一部法律法规都要涉及的问题。一部法律法规通过以后,就产生了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生效、在什么地域范围内生效、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这些问题就是法律的效力范围问题。法律效力范围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法律的生效日期是法律的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立法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法律的施行日期即生效时间,是法律效力的起点。
法律从何时开始生效,要根据法律的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我国立法法实践通常有三种生效方式:第一种是法律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才施行,法律中明确规定生效施行的具体日期。第二种是在法律条文中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生效日期,而是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种是法律公布后先试行或者暂行,而后由制定机关加以修改补充,再通过为正式法律,公布施行。在试行或者暂行期间,也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