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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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

、民政、

。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

。有关部门、仲裁机构、

。仲裁,

,

、少年,

。建设、

、安全标准,,责令改正,,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改正,,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控告、

、、、、、等。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

。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以。

,其人身权、财产权、继承权更易被侵害,因此以立法形式加以保护十分必要。

,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它以财产赔偿的方式制裁致害人,从而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第一,侵权损害事实。所谓损害,是指由一定的行为或事件给人身或财产造成的不良后果和不良状态,包括一切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所遭受的不良后果(如财产减损、利润丧失、健康恶化、名誉玷污)和不良状态(如财物被侵占、经营受妨碍、环境被污染、行动受限制)。侵权民事责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要件,没有损害事实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必须有民事违法行为的存在。违法的加害行为有两种。一种是违法的作为。如殴打他人、污辱诽谤他人等,这种积极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要负赔偿责任是没有无疑义的。另一种是违法的不作为。凡不作为的赔偿责任,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有作为的义务,当事人不尽这种义务,即不作为,因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才负赔偿责任。第三,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正是由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损害。如该损害事实并非该违法行为所造成,则该行为人不能负赔偿责任。第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构成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也就是说,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否则,即使有了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行为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主观过错,就是故意和过失。行为人能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但希望这样的结果发生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称之为故意;行为人对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但又轻信能够避免,称之为过失。故意是行为人的恶意,对社会的危害性也大;而过失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要小一些。

,只有符合上述侵权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才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按有关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政府已签署的《残疾人权利公约》中明确规定,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保证残疾人获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护,使其不受基于任何原因的歧视。“基于残疾的歧视”是指基于残疾而作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目的或效果是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领域,损害或取消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对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认可、享有或行使。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拒绝提供合理便利。“合理便利”是指根据具体需要,在不造成过度或不当负担的情况下,进行必要和适当的修改和调整,以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或行使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了一切形式的歧视,不限于教育、就业等歧视,还包括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等不作为情形;此外,现实生活中,歧视的对象除了残疾人以外,还包括与残疾人有联系的人或组织,如残疾人的配偶、残疾人的亲属、残疾人的照料者、残疾人的同事、残疾人的工作单位、残疾人供养和托养机构、残疾人组织等,对上述对象的歧视都要禁止。

,关心、爱护残疾人,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否则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处分、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虐待、遗弃残疾人的,要由主管的部门,主要是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这里的处分,包括行政处分和其他纪律处分。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六种,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适用对象不同。行政处分只适用于国家公职人员,不适用于社会上一般的公民;而行政处罚则适用于所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都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但行政处分适用的是一般的违法失职行为;而行政处罚则适用于违反某种特定的,设定有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实施处罚的机关不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的组织。

、执行不同。行政处分只能由国家机关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执行;而行政处罚则由行政机关执行,。院强制执行。

。5、救济的渠道不同。行政处罚的救济渠道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分的救济渠道为复核和申诉。当事人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监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原行政处分决定是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要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虐待、遗弃残疾人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侮辱残疾人。如果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公然侮辱残疾人,或者多次发送侮辱信息,干扰残疾人正常生活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虐待残疾人。如果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供养、托养的残疾人实施殴打、伤害等虐待行为的,要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遗弃残疾人的。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遗弃残疾人的,要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的,除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1、侮辱罪。、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侮辱、诽谤他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影响很坏等情况。一般是指以暴力的方式对他人进行污辱、诽谤,但这里的暴力,其目的不是为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如果在实施侮辱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死亡或者伤害后果的,即构成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污辱、诽谤罪。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对于侮辱罪,只有被污辱人亲自向人民法院控告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对于被侮辱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侮辱人的刑事责任。但也有例外,一是根据刑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如果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二是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里所说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主要是指侮辱行为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故意伤害罪。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故意伤害的方式虐待残疾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谓“致人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使人丧失听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

、虐待罪。家庭成员对残疾人实施虐待,情节恶劣的,要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致人重伤”,是指依照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如果没有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是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告诉的才处理。这是因为对这类犯罪行为的刑事追究往往涉及被害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允许被害人权衡利弊,作出是否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但如果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但对于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的虐待行为,则要由司法机关主动依法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不受被害人是否告诉的限制。

、扶养、。所谓扶养,有广义、狭义之分。我国婚姻法按不同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分别加以规定:抚养是指长辈对无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并教养,强调的是长辈对晚辈的教育和保护;赡养是指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扶养是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可见,婚姻法是从狭义上使用“扶养”的概念,、、继承法、。广义上的扶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本法中使用的“扶养”,应当采用广义的理解。对残疾人负有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都是残疾人的扶养人。

。首先,残疾人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即使是残疾人,。条的规定来确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是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村民委员会同意。没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对监护人有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对于未成年人来讲,只要其父母中有一人有监护能力,即使是残疾人,也有监护权,其他人不得干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时,其他近亲属中有监护能力的人,即使是残疾人,也可以作监护人。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根据其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关于成年残疾人,。17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18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一)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律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实施法律行为。(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三)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侵权责任赔偿金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出,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作适当补偿。但由单位充当监护人的,应赔偿全部差额。(四)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负赔偿责任。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盲道、坡道、、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在城市道路中,。建筑物方面,大型公共建筑中修建了许多方便乘轮椅残疾人从室外进入室内的坡道,以及方便使用的无障碍设施(楼梯、电梯、电话、洗手间、扶手、轮椅位、客房等)。但也应该看到,盲道、坡道、残疾人卫生间等残疾人专用公共设施不侵占、破坏现象十分普遍,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因此,有必要以立法形式禁止侵占、破坏残疾人专用公共设施。

、控告、、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任何机关、组织、企业事业单位都要认真对待,依法予以查处,绝不能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更不能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对于发生本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要由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渎职罪和打击报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