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 本省法规及政策
《吉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释义》社会保障部分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经市(州)残疾人联合会审定,符合残疾标准的残疾人,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免费发给残疾人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残疾人社会保障权利的和残疾人证发放、管理方面的规定。
为了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使其日臻完善。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捐赠等方面,是国家和社会为公民个人和家庭成员设置的缓冲器和减压阀。由于残疾人存在生理、心里等方面的差异,使其面临生理功能和心理功能、生活能力或社会能力方面的障碍,必须有国家和社会给予适当的支持和扶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学习和工作等权益,保障其公民的基本尊严。
我国自1990年颁布残疾人保障法以来,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广大残疾人享受到了相应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制度为提高和改善残疾人生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应该看到,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处于建立健全过程中,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水平还不是很高,有些社会保障项目还没有惠及所有的残疾人,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本身还有待发展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与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保障需求还有距离。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完善残疾人的各项社会保障,这也是国家的一项法定义务。国家不仅要保障残疾人与健全人平等享有社会保障,还要针对残疾人的特殊需求提供专项社会保障。所以本条明确各级政府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等配套性规定,以落实残疾人的各项社会保障权利。各级政府还应当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保证执法的规范和有效性,切实保障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权利。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各级残联的职责,是残联管理职能的重要体现,是残联的日常性工作。
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地方残联负责发放和管理。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志愿、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县级管理发放制度。残疾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残疾人户口所在地县(市、区)级残联提出办理申请。县级残联负责受理残疾人办证申请,指定、组织卫生医疗机构进行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填发残疾人证并在发证机关栏内签字盖章。市(州)负责检查监督所属县(市、区)残联办证工作。省级残联负责监督、检查发证工作。
财政部《关于残疾证经费负担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7]1693号)明确规定:“残疾人证工本费由省级财政负责”;“向残疾人核发残疾人证时,一律不得收取费用”;“在核发过程中发生的证件运输、保管及登记、申领等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每年核定残联事业费时统筹安排解决”。但是,需经医疗机构评定残疾类别、等级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由被鉴定者个人承担,对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
第三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的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人员实施重点保障。
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照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发给生活护理补贴。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对残疾人给予社会救助的规定。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市区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其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经常性的社会救助工作。主要是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以及城乡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第二,紧急救助制度。主要指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的对灾民的紧急救助和应急救助行动。也包括对灾民延续一段困难生活的救助和民房倒房重建与修复工作的救助。第三,临时性的救助。主要至对低收入人群的救助工作和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流浪儿童的救助。第四,支持倡导开展社会互助活动。
一、近年来,为了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包括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我国全面推行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度实施以来,有关部门和各地都在积极探索,根据残疾人的特殊情况对残疾人予以倾斜。2004年10月,国务院转发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分类救助的原则,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提出,着力解决好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做好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救助。《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将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人员全部纳入城市分类施保和农村重点保障范围,享受高标准补助待遇。
二、此款旨在减轻供养成年重度残疾人家庭的负担和压力,进一步提高其生活水平。《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中提出,要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
三、为了保证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本条例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发给生活护理补贴。本条例首次提出了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概念,明确了护理补贴的范围是所有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并明确责任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往往不能通过就业获得稳定的收入,由于生活上需要家人照顾还往往会影响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许多国家对不能通过就业获得收入的残疾人给予残疾补贴,同时对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的残疾人给予护理补贴。护理补贴有的提供给残疾人本人,用于残疾人雇用护理人员;有的提供给护理残疾人的人,包括残疾人的家属;还有的直接向残疾人提供免费护理人员。从全国范围看,出台残疾补贴政策的省还较少,我省也未出台这方面的政策。根据本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尽快落实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的护理补贴政策。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对于城镇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的贫困残疾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由当地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其他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当地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释义〕本条是关于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
社会保险是以立法形式,由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筹集资金,确保劳动者在年老、患病、负伤、残疾、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基本生活需要和健康保障的一种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一般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参加社会保险,对于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医疗和养老等具有重要作用。为了保障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对于城镇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的贫困残疾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同时规定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由当地政府给予全额补贴其他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当地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目前,我省已经出台了部分对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给予补贴的政策。《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发﹝2009﹞22号)规定“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从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本人年度缴费额度20%的比例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为15年,补贴资金从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对申报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残疾人,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50%给予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资金从当地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对于城镇非就业残疾人和农村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我省也出台了相应的补贴政策。《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9﹞31号)规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纳困难群体,试点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吉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吉政发﹝2011﹞42号)规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试点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富民工程的若干意见》(吉发﹝2010﹞21号)规定“重度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最低标准由当地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对于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我省一些县(市、区)也出台了补贴政策。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健全,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残疾人给予更多的帮助。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医疗救助制度,资助城乡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经医疗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按照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对城乡重度残疾人医疗救助方面的规定。
生存权和健康权是残疾人的基本权利,是其改善自身状况和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由于自身残疾或疾病,残疾人往往在接受医疗、康复服务、配置和更换辅助器具等方面有更多的需求和花费,往往令许多残疾人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或者放弃治疗和康复,导致病情恶化、残障加重。在现阶段,建立医疗救助制度给予城乡重度残疾人以特殊扶助,有利于更好的保障、维护这一部分残疾人的生存权和健康权。要通过政府资助,使城乡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我省《关于促进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确保残疾人参保、参合全覆盖。对参加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贫困残疾人由财政按规定标准给予补贴。”对重度残疾人无力承担的自缴费用,应当落实和完善残医疗保障有关补贴政策,通过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由财政全额负担。同时,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将重度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对于仅靠医保、农合报销相关费用仍然有经济困难的重度残疾人,还应当通过大病救助等相关政策,给予重度残疾人二次报销等救助。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并作为重点保障对象落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等优惠措施。
将住房困难的农村贫困残疾人,优先纳入农村住房困难群众救助范围,优先落实救助措施,提高补助标准。
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重度下肢残疾人和盲人,在住房分配时,优先安排三层以下较低楼层的居民住房。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对残疾人给予住房救助的规定。
一、城镇廉租房政策。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租金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是廉租房保障对象中特殊困难的部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提出,城市廉租住房政策和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照顾贫困残疾人家庭。《中共吉林省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是廉租房保障对象中特殊困难的部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提出,城市廉租住房政策和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照顾贫困残疾人家庭。《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城镇贫困残疾人廉租房补贴标准,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 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城镇贫困残疾人廉租房补贴标准,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
二、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具有农村户口的贫困残疾人危房户是我省农村住房救助的重点对象,救助的具体措施就是农村危房改造。各级财政对所有纳入危房改造范围的改造对象给予资金补助,对其中的贫困残疾人家庭按困难家庭提高补贴标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加快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改善残疾人住房条件。对贫困重度残疾人无房户,各级政府要按照困难户补助政策给予重点帮助。本款是对以上文件精神的再次升华。 二、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具有农村户口的贫困残疾人危房户是我省农村住房救助的重点对象,救助的具体措施就是农村危房改造。各级财政对所有纳入危房改造范围的改造对象给予资金补助,对其中的贫困残疾人家庭按困难家庭提高补贴标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加快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改善残疾人住房条件。对贫困重度残疾人无房户,各级政府要按照困难户补助政策给予重点帮助。本款是对以上文件精神的再次升华。
三、重度下肢残疾人和盲人的特殊政策。《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在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等回迁中,对残疾人户在扩大面积、楼层位置等方面给予照顾。考虑到重度下肢残疾人和盲人在行走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本款对上述文件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的量化。 三、重度下肢残疾人和盲人的特殊政策。《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在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等回迁中,对残疾人户在扩大面积、楼层位置等方面给予照顾。考虑到重度下肢残疾人和盲人在行走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本款对上述文件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的量化。
第四十三条 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公共汽(电)车、轻轨客车等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十三条 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公共汽(电)车、轻轨客车等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盲人读物邮件在邮政企业免费寄递。 盲人读物邮件在邮政企业免费寄递。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残疾人实行社会扶助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残疾人实行社会扶助的规定。
在各类残疾人中,盲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行动尤其不变,严重影响他们参与社会生活,因此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出行帮助。因此,本条规定盲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交通工具。这里要注意两点:一是这里的交通工具是指市内的公共交通工具;二是须持残疾人证。当然,如盲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未携带残疾人证,经司售人员认定,也可免费乘车。现阶段,我国多数城市中都已经做到了盲人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免费。 在各类残疾人中,盲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行动尤其不变,严重影响他们参与社会生活,因此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出行帮助。因此,本条规定盲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交通工具。这里要注意两点:一是这里的交通工具是指市内的公共交通工具;二是须持残疾人证。当然,如盲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未携带残疾人证,经司售人员认定,也可免费乘车。现阶段,我国多数城市中都已经做到了盲人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免费。
19521952年万国邮联布鲁塞尔会议确定了以水陆路或者非优先方式寄发的盲人读物免除邮资的规定。所谓盲人读物,是指供盲人使用的凸出点痕的书籍、刊物、信函和文件,但不包括盲人使用的特种纸张,这些盲人读物在邮寄时可以免费。我国早在年万国邮联布鲁塞尔会议确定了以水陆路或者非优先方式寄发的盲人读物免除邮资的规定。所谓盲人读物,是指供盲人使用的凸出点痕的书籍、刊物、信函和文件,但不包括盲人使用的特种纸张,这些盲人读物在邮寄时可以免费。我国早在1990年的残疾人保障法中就规定了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需要注意的是,1990年的残疾人保障法中就规定了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需要注意的是,盲人读物邮件只在邮政企业免费寄递,不包含民办邮政和物流企业。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智力、精神以及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训、心理咨询等综合性服务。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智力、精神以及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训、心理咨询等综合性服务。
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以监管和指导。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以监管和指导。
〔释义〕本条是关于残疾人托养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残疾人托养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传统上,我国托养、供养机构是指安置收养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等社会困难群体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主要收养无法定扶养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人但扶养人无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不适合参加生产劳动的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我国传统的供养、托养机构主要包括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精神病院、残疾人安养院、庇护工厂等。近年来,不少省市依托社区开展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项目,如上海的“阳光之家”、北京的“温馨家园”等带有托养性质的残疾人服务机构。 传统上,我国托养、供养机构是指安置收养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等社会困难群体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主要收养无法定扶养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人但扶养人无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不适合参加生产劳动的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我国传统的供养、托养机构主要包括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精神病院、残疾人安养院、庇护工厂等。近年来,不少省市依托社区开展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项目,如上海的“阳光之家”、北京的“温馨家园”等带有托养性质的残疾人服务机构。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发﹝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发﹝2009﹞2009﹞2222号)提出:通过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加快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机构建设,市(州)和有条件的县(市)至少建立一所具有一定规模并符合标准的残疾人托(安)养机构。县(市、区)、乡(镇)依托社区、城乡社会福利机构,普遍建立残疾人日间照料站,为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老年残疾人、儿童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文体娱乐等服务。号)提出:通过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加快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机构建设,市(州)和有条件的县(市)至少建立一所具有一定规模并符合标准的残疾人托(安)养机构。县(市、区)、乡(镇)依托社区、城乡社会福利机构,普遍建立残疾人日间照料站,为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老年残疾人、儿童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文体娱乐等服务。
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以监管和指导,就是政府通过倡导、组织、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金资助,动员、引导和帮助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捐助或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筹集社会资金、组织社会资源、完善服务项目、规范服务行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使社会力量成为兴办社会福利的主体。 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以监管和指导,就是政府通过倡导、组织、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金资助,动员、引导和帮助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捐助或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筹集社会资金、组织社会资源、完善服务项目、规范服务行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使社会力量成为兴办社会福利的主体。
第四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四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释义〕本条是关于有关部门给予残疾人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有关部门给予残疾人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的规定。
法律援助是指对于经济困难的公民给予必要的法律服务,包括 法律援助是指对于经济困难的公民给予必要的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咨询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对想诉讼而因经济困难无法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的公民,实行法律援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国在、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对想诉讼而因经济困难无法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的公民,实行法律援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国在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律师律师法等法律中对这一制度作出了规定。法等法律中对这一制度作出了规定。19931993年年99月月11日起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制度更是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日起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制度更是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1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对于上述事项的申请,条例规定: 对于上述事项的申请,条例规定:1、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1、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2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3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4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5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如果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同时,还应当提交经济困难的证明,以及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如果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同时,还应当提交经济困难的证明,以及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对于公民的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对于公民的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制度。实行司法救助制度的目的是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制度。实行司法救助制度的目的是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2000年77月通过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月通过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20052005年年44月又对该《规定》进行了修订。根据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包括:月又对该《规定》进行了修订。根据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包括:1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22、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33、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44、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55、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66、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77、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经济补偿的;、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经济补偿的;88、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99、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1010、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1111、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121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1313、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残疾人需要申请司法救助的,如果符合上述司法救助的范围,即可以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申请司法救助的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残疾人需要申请司法救助的,如果符合上述司法救助的范围,即可以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申请司法救助的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本法规定的对残疾人实施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是要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是包含在国家现行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之内的,而不是脱离现行的这些制度,另搞一套针对残疾人的制度。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本法规定的对残疾人实施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是要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是包含在国家现行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之内的,而不是脱离现行的这些制度,另搞一套针对残疾人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