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 本市条例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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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开发区残联:

为落实《长春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规划纲要》,切实解决我市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托养问题,解除残疾人家庭在抚养或赡养、长期看护、治疗与康复等方面承担的巨大压力和困难,按照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共同签发的《长春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入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托养对象

1、具有本市户口,处于就业年龄段,持有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2、病情基本稳定、无传染疾病、丧失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其他各类重度(二级以上)贫困无业残疾人,在申请机构托养时优先安置智力、精神、多重残疾人分类入住。

二、服务形式

(一)机构集中托养服务。它是依托社会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的机构集中托养服务。主要包括:生活照料、适当的康复训练以及医疗服务、文体活动、辅助性就业等;建立个性化的托养服务档案,开展服务评估等服务。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协议书见附件1。

(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鼓励社会服务机构依托社区场地对日间照料残疾人进行有偿服务。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日间照料服务试点。包括:生活照料、康复训练、辅助性就业、文化活动及生活能力训练、精神疏导等服务;建立个性化的日间照料服务档案,开展服务评估。

(三)居家安养护理服务。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居住在家并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特殊照顾服务。由市残联为居家安养残疾人免费安装“电子保姆”。由区级残联落实护理服务补贴,半年结算一次。居家安养服务协议书及标准见附件2、3、4、5。

三、服务流程

1.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持本人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到所在街道提出申请,并填写《残疾人托(安)养服务申请表》。

2.街道残联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上报区残联。区残联接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完成复核确认。

3.服务对象申请取消或变更托养服务的,应当提出取消或变更的申请,审批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按审批程序办理。

四、工作要求

各区残联要加强对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工作领导和指导,定期研究有关情况 ,解决存在问题。

(一)坚持自愿原则。符合托养条件残疾人可以自主选择托养服务形式,停止或退出托养服务。做好参加托养残疾人的动态管理与服务。

(二)明确权力和义务。托养服务机构应与服务对象或监护人签订托养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补贴标准。同时,托养服务机构应当为服务对象建立服务档案,如实记录服务情况,及时征求服务对象或监护人的意见,评定服务质量。

(三)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与培训。鼓励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积极吸纳失业人员。强化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定期开展心理抚慰工作。

(四)严格补贴资金使用。给予托养服务机构建设和服务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检查监督。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托养服务经费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五)定期检查监督。各区残联要定期组织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的评估检查。市残联通过考核评估在适当时机开展示范机构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