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 本市条例及政策
中共长春市委 长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全市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长发〔2011〕29号
中共长春市委 长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全市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1年6月1日)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发[2009]22号)以及省残联、省民政厅等八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吉林省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三年推进计划(2010-2012年)的通知〉》(吉残联发[2009]88号)精神,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着力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努力使残疾人和全市人民一道向着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迈进。
(二)基本目标。到2015年,建立起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基本框架,力争全市残疾人生活总体达到小康,参与和发展状况显著改善。到2020年,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备,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度提高,残疾人都能得到广泛的公共服务,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少年全面普及义务教育,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二、促进残疾人就业
(三)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岗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和经济组织要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要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未达比例的市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优先安排大中专院校毕业的残疾人学生。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需要添置必要设备和进行无障碍改造的单位,从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多渠道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符合就业条件的残疾人充分就业。同等条件下,各级政府要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稳定政府已开发的社区服务员、社区按摩康复服务员等公益性岗位,逐步增加专门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加强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公益性岗位的动态管理。
(五)加强残疾人就业培训和服务,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对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未就业或在岗并有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免费培训。为从事医疗保健按摩的盲人提供专业技能培训,制定优惠政策扶持盲人按摩机构发展。组织实施“农村残疾人带传培训工程”,提高农村残疾人实用技能水平和生产经营本领。对未就业的残疾人获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按等级给予相应的补贴。逐步提高残疾人就业质量。
(六)要将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加大资金扶持,提供就业援助。充分利用国家康复扶贫贷款贴息政策,大力扶持城乡残疾人创业就业。加大对农村残疾人的生产性投入,扶持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促进其增产增收。设立小额贷款担保专项资金,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各级残联要投入一定数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创业、就业残疾人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妥善解决残疾人机动三轮车营运问题。对就业尚不稳定的残疾人低保对象,自就业之日起,保留其低保待遇1年,1年后按低保救助渐退政策执行。
三、加强残疾人生活保障体系建设
(七)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包括集中托安养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高低收入残疾人生活救助水平。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提高福利水平。将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人员全部纳入城市分类施保和农村重点保障范围,对低保边缘户重度残疾人给予生活补助。对符合农村“五保”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供养范围;对符合城镇“三无”条件的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依个人意愿或需要纳入集中供养。建立城区“三无一靠”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法组建家庭,无低保,靠父母及亲友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
(八)积极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帮助城乡残疾人普遍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从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本人年度缴费额度20%的比例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为15年,补贴资金从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对申报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残疾人,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50%给予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资金从当地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间断缴费不超过3年并有补缴愿望的,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及利息。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满15年,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加强对录用残疾职工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在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中,将残疾人作为重点保障对象给予政策优惠,对所有参保残疾人给予缴费补贴,对重度残疾人代缴全部或部分最低标准保险费,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提高代缴的档次。
(九)改善城乡残疾人住房条件。进一步放宽残疾人购买城市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在分配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时要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保障性住房、回迁房要在楼层安排上满足残疾人出行无障碍需求。在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房地产开发中,对被拆迁住房的残疾人发放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和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一次性补助费时,对贫困残疾人要比规定标准提高20%。认真落实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将农村残疾人无房户和危房户全部纳入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享受泥草房改造相关政策,并根据困难程度,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争取3年内解决城市较低收入残疾人住房困难问题,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作。
四、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
(十)加强残疾人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认真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健全残疾预防机制。完善康复网络,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确保残疾人的参保、参合全覆盖。对参加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贫困残疾人由财政按规定标准给予补贴。残疾人大病住院优先享受新农合大病二次补助。将精神病人住院、偏瘫截瘫患者的康复治疗,肢体残疾人的矫治手术、脑瘫、智障和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治疗等医疗服务项目分别纳入基本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将精神病患者门诊用药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门诊报销范围。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对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和重病残疾人患者实行分类救助。整合全市资源,对聋儿、自闭症儿童、脑瘫儿童、唇腭裂儿童、贫困重度精神病人、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专项救助行动。对先天性残疾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享受缴费补贴。
(十一)强化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三年内,市和县(市)区都要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通过民办公助、公建民营、政府补贴和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残疾人专项康复服务,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全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康复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康复室,政府投资乡(镇)、街道卫生院建立残疾人康复站,配备相应康复设施、器材和专(兼)职康复医生。大力开展社区康复。加强康复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十二)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大幅增加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网络。各县(市)区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康复救助、辅助器具、政策咨询、法律援助、信访接待等窗口性、常态化公共服务。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居家助残服务。3年内,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至少要建立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残疾人托(安)养机构。实施好“阳光家园”计划。乡(镇)、街道、社区和有条件的村要建立残疾人日间照料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老年残疾人等实施集中供养或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综合性公益服务。
五、发展残疾人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十三)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办好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强化随班就读。依托各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开办智障和自闭症儿童教学班。办好普通学校附设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班。重视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加快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重视培养残疾人高技能人才。完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的就学资助政策,减免贫困特教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对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的贫困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的残疾学生发放助学金。加大对残疾人特殊教育的经费投入,改善特教学校装备条件,逐步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提高特殊教育学校信息化水平。从事残疾人特殊教育的教师、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标准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25%。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
(十四)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各级政府要将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纳入文化建设总体规划。社会公众文化生活要广泛吸纳残疾人参加。各级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园、展览馆、文化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要免费对残疾人开放和服务。公共图书馆要逐步为盲人读者提供有声读物。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建立残疾人优秀文艺、体育及其他特殊人才的培养、选拔、输送和激励机制,培养残疾人特殊文化、体育人才。广泛开展残奥、特奥、聋奥运动。建设市残疾人文体活动中心。加强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所建设,组织残疾人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对获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五)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促进残疾人事业可持续发展。加快发展志愿助残服务。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重视发挥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在弘扬城市精神中的作用,新闻媒体应通过专版专栏专题、无偿刊播公益广告等形式大力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自强和助残先进典型。教育部门要将人道主义、自强和助残教育纳入中小学德育教育课程。要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深入开展扶残助残志愿者活动,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及“自强模范”、“扶残助残先进集体(个人)”评选表彰等活动。
(十六)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残疾人事业发展。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优势,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大力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我市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民办公助等支持鼓励政策,通过民办公助、公建民营、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兴办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逐步强化对残疾人的公共服务。对社会力量兴办的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按照不低于民办公助养老服务机构的标准给予政府补贴。公办养老机构、社区日间照料站等福利性养老机构要优先为老年残疾人提供托养护理服务。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要面向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十七)依法推进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制定我市无障碍建设法规。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项资金,保证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道路、公园景区等场所,须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缺乏无障碍设施的要加快无障碍改造。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小城镇和农村地区无障碍建设。公共交通工具和车站要配置无障碍设施,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公共停车场所要设置残疾人专用泊车位和标志。实行无障碍设计和施工责任追究制,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好规划审查、设计审批和施工验收等重要关口,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切实管理和维护好无障碍设施。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免费乘坐公共汽(电)车、轻轨等市内交通工具。医院、商场等公共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及盲文、手语、轮椅等无障碍服务,电视节目要配有文字提示和手语。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网络和通信产品应方便残疾人使用。
七、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
(十八)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政策体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长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尊重和保障残疾人的平等权益。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强化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公民理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义务,遵守公共秩序,践行社会公德。扩大残疾人司法救助范围,做好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
(十九)完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残疾人事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纳入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领导机制,党委、政府要明确一位领导同志分工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定期听取汇报。政府分管领导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党委应当安排一名常委联系残联工作。各级政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保障;要对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残疾人工作加强监督考核。各级人大、政协组织要加大对残疾人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代表和维护残疾人的根本利益。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能,认真研究解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残工委成员单位以及相关部门要将残疾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为残疾人工作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和保障。各级残联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发挥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广大残疾人的桥梁、纽带作用,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积极开展工作,切实履行“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
(二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拓宽发展领域。要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保障机制。将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增长而逐步增加。要广泛汇集社会资源,争取相关项目经费,多渠道筹集资金发展残疾人事业。慈善“双日捐”资金应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残疾人事业。鼓励对残疾人事业捐赠。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残疾人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向残疾人事业的捐赠支出,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利用捐赠资金实施的助残公益慈善项目,财政根据慈善项目的实际需要安排工作经费。
(二十一)加强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各级组织部门要选好配强残联领导班子,选拔优秀残疾人干部充实到残联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切实落实残联领导干部协管体制,上一级残联要认真履行对下一级残联领导班子成员培养、教育、了解、考察及提出使用建议的职责。加强残联基层组织建设,乡镇(街道)残联设在编的专职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同时要从主席团委员中选聘一名优秀残疾人担任专职委员,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村(社区)要成立残协,残协主席由村(社区)负责人兼任,同时要从残协委员中选聘一名残疾人作为专职委员,协助村(社区)残协主席开展工作。残联要加强对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的领导。将残联队伍建设纳入全市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从政治上、生活上给予关心爱护,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者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