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 本市条例及政策

 打印】 【关闭

长残发〔2018〕43号

 

关于印发《长春市残疾人就业及保障相关工作规程》

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残联:

     现将《长春市残疾人就业及保障相关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8月15日

 

长春市残疾人就业及保障相关工作规程

 

按照长春市委、市政府一门办事、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次跑动的办事模式要求,进一步简化申报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改进残疾人服务方式方法,规范残疾人教育资助、就业扶持、社会保障补贴等工作,为残疾人就学、就业提供方便,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长府发〔2015〕18号)等相关文件及幸福长春行动计划,制定工作规程如下。

一、申报、审核流程

符合扶持条件的残疾人、企业按照上报时间要求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或政务大厅)申报并递交申请材料。所在区残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后的汇总名单于9月30日前上报市残联,并提交资金申请。市残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抽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二、扶持政策及相关要求

(一)就业、创业扶持

1.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补贴

补贴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团体(非财政开支)等用人单位,对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以税务部门、残疾人就业指导部门认证为准)1.6%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享受国家退税政策的除外),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超过 1人 (含 1人 )的 ,均可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政策。

申请条件:

(1)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本人依法履行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残疾人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 ;

(2)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

(3)按工作岗位支付残疾人职工合法的劳动报酬(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实际支付残疾人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申报时间: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在当年审核认定期截止后1个月内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或政务大厅)进行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在岗残疾人身份证、二代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长春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申报表》

(4)依法履行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5)申报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凭证、上年度职工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或银行提供的工资卡存款账单明细。

补贴计算方法: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1.6%)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超比例部分按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计算。

补贴标准及用途:

(1)用人单位每超1人按照当地上年度每人最低工资标准50%给予资金补贴,补贴期限2年。如遇人员变动等原因,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超比例要求的,即不再享受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承担50%。

(2)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被补贴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工资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劳动保护用品、福利等方面的开支。

其他相关说明:(1)此项工作由市残疾人培训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抽查,市中心对各区申报情况进行抽查核实时,如发现申报存在虚假行为,将取消所在区残联当年的申请资金补贴资格。

(2)为鼓励企业优先安排就业困难残疾人,在计算按比例用工人数时优先考虑重度残疾人(含3-4级智力、精神类残疾人及1-3级的伤残军人),每安置1名按照安置2名残疾人计算。

2. 首次创业残疾人资金补贴

补贴范围及条件:(1)具有本市户籍(居住证),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自主创业的残疾人。

(2)首次创业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两年以内,经营项目有一定市场和发展前景,稳固经营;依法纳税,诚信经营。

申报时间:符合资金补贴的残疾人,每年7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或政务大厅)申报。

申报材料:

(1)《长春市对首次创业残疾人给予资金补贴申报表》

(2)书面申请材料,明确首次创业的项目、时间、地点、资金用途等情况;

(3)残疾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和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补贴标准及资金管理要求:

(1)首次创业补贴为一次性扶持,扶持标准0.5-1万元,所需资金从区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残联根据企业情况,可以适当投入资金,改善企业经营状况。

(2)扶持资金可用于购买设备、原材料、补充流动性资金。得到扶持后,经营不足1年的企业转让或破产的,收回扶持设备或资金。

3. 残疾人租赁摊床位进行创业资金补贴

补贴范围及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就业年龄段自主创业的残疾人。

(2)残疾人在各类购物商厦、连锁超市、娱乐中心、休闲广场、孵化基地等场所租赁的摊床位,稳定经营1年以上,取得合法证照。

申报时间:符合资金补贴的残疾人,每年7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或政务大厅)申报。

申报材料:

(1)《长春市残疾人租赁摊床位资金补贴申报表》;

(2)提出书面申请,明确租赁摊床位的项目、时间、地点和租赁金额;

(3)残疾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和二代《残疾人证》、合法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4)与租赁摊床位(房屋)所有权单位或个人的合同(协议)及租赁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补贴标准及管理:(1)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按上年度年租金的30%给予资金补贴,最高补贴3万元,补贴期限3年。补贴资金由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承担50%。

(2)已享受政府相关租赁摊位资金补贴的不得重复申领。

4. 残疾人大学生创业资金扶持

申请条件:

(1)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必须具有本市(城区、开发区)户口、居住证,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申请人为毕业三年内(截止申请日期),具有教育部门颁发的高等教育全日制学历证书的残疾人。

(3)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纳税、诚信经营。经营项目年营业额5万元以上(有一定市场和发展前景的可适当放宽)。

申报时间:符合资金补贴的残疾人大学生,每年7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或政务大厅)申报。

申报材料:

(1)申请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居住证)、毕业证、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红底小二寸照片1张;

(4)残疾人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项目说明书、可行性报告及申请扶持资金用途情况的书面申请。

扶持资金标准及使用范围:

(1)对自主创业并取得了合法经营资格的残疾人大学生创办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万元。扶持资金从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2)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改造、购置生产设备设施、无障碍设施建设或充实流动资金等。

5. 盲人首次开办按摩院资金补贴

扶持条件及范围 :

(1)保健(医疗)按摩机构法人为视力残疾人(包括低视力),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有长春市城区、开发区(含双阳区、九台区)户口或居住证;在长春市城区、开发区(含双阳区、九台区)内首次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按摩机构与盲人按摩师(持有按摩师职业资格证书)签订1年以上(含1年)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包括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意外伤害险的相关事宜,盲人按摩师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采取银行卡形式发放。

申报时间:符合资金补贴的盲人按摩机构法人,每年7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或政务大厅)申报。

申报资料:

(1)《盲人首次开办按摩机构扶持资金补贴申请表》;

(2)按摩机构法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按摩机构营业场所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按摩机构与盲人按摩师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原件及复印,盲人按摩师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按摩机构提供1年时间的发放工资银行流水明细及意外伤害险凭证。

扶持标准及资金使用管理:

(1)安置盲人3人以下,床位5张以下,营业面积60平方米以下给予0.5万元补贴;安置盲人4人以上,床位6张以上,营业面积60平方米以上给予1万元补贴。

(2)扶持资金从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主要用于房租、工资保障、经营环境改善、无障碍环境建设等。

(3)扶持资金为一次性扶持,不得重复申领。

6. 安置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扶持

扶持条件及范围 :用工企业(享受国家退税政策的除外)安置持有本市户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大学生(含自考、电大、统招)就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为其安排适当工作岗位,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和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的。

申报时间:符合资金补贴的用工企业,每年7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或政务大厅)申报。

申报资料:

(1)《长春市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单位补贴申请表》、《在岗残疾人大学生登记表》;

(2)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在岗残疾人大学生身份证、毕业文凭、残疾人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凭证;

(6)上年度职工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扶持标准:

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大学生(安置一名盲人就业的,按照安置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将按照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额50%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资金补贴,补贴期2年。

(二)社会保障类补贴

1.贫困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资助

资助对象:具有本市城区、开发区户籍(居住证),在本市城区、开发区具有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办学资质的学前教育机构(含全日制特教学校学前班、全日制普通幼儿园、全日制特殊幼儿园)中接受本年度全年教育,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经济困难的3-6周岁残疾儿童(德惠、榆树、农安符合资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在长春市城区、开发区残疾儿童达30人以上的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可享受省级彩金项目资助)。

申报时间:每年8月30日前由残疾儿童所在机构负责人持申报材料到机构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或政务大厅)申报。

申报材料:(1)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儿童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长春市贫困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

(5)教育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原价及复印件

(6)家庭低保证或社区出具的贫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资助标准及资金使用范围:接受学前教育满一年以上的残疾儿童,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标准给予所在学前教育机构补贴,每名残疾儿童最多可连续资助三年,资金由市级全额承担。主要用于本年度学前教育训练和生活费补贴。

2.大龄自闭症、智力障碍青少年资金补贴

补贴对象:具有长春市城区、开发区户籍(居住证),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本市具有教育、康复及日间照料等资质的机构(单位)有计划地接受相应服务等的大龄(16周岁以上)自闭症、智力障碍青少年。

申报时间:每年8月30日前由学生家长本人持申报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或政务大厅)申报。

申报材料:

(1)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或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长春市大龄自闭症、智力障碍青少年资金补贴申请表》;

资助标准及资金使用范围:对进入教育、康复及日间照料机构的16周岁以上大龄自闭症、智力障碍青少年,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机构(单位)补贴(以实际发生时间计算),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各承担50%。主要用于16周岁以上大龄自闭症、智力障碍青少年教育、康复训练、照护等相关的费用支出。市残联负责对所涉及的机构资质进行统一核查。

3.扶残助学金

补贴范围:长春市2017年以后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中及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中正式学籍的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2016年以前(含2016年)入学的残疾学生及贫困家庭残疾人子女,按照吉林省扶残助学金扶持办法规定执行。

申报时间:从8月20日开始至9月15日止。9月15日后取得当年入学通知书的,在入学通知书下达10日内到区残联备案。

(1)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申请扶残助学金,需由本人在入学通知书下达的10日内向本人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或政务大厅)提出申请;

(2)在校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申请扶残助学金,需由本人在上一学年结束时,持就读院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原件,向本人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或政务大厅)申请下一学年扶残助学金。

(3)对参加全国成人高考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在课程全部修完,取得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后向本人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或政务大厅)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残疾学生需提供:

(1)本人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原件和复印件;

(3)入学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需提供:(1)本人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父亲或母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原件、复印件;

(3)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吉林省城市居民低保证》或《吉林省农村居民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5)低保金领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全国成人高考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毕业生需提供:

(1)本人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原件和复印件;

(3)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认证打印件。

资助标准及资金使用范围:

(1)自2017年以后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中及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中正式学籍的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每人每年按照本科及本科以上6000元、专科3000元、中专2000元、高中1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2)对参加全国成人高考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在课程全部修完,取得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当年给予一次性学费资助,资助标准为2000元。

(3)2016年以前(含2016年)入学及其他县(市)的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按照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其他未注明事项按照《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4.残疾人托养补贴

补贴对象:具有我市城区、开发区户口,处于就业年龄段,病情基本稳定、无传染疾病、丧失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其他各类重度(二级以上)贫困无业,持有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申报时间:由残疾人本人或其家属持申报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或政务大厅)随时申报。

申报材料:

(1)《残疾人托(安)养服务申请表》(申请居家安养的残疾人需同时填写《残疾人居家安养信息采集表》);

(2) 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原件及复印件;

(4)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服务形式:

(1)机构集中托养服务。它是依托社会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的机构集中托养服务。主要包括:生活照料、适当的康复训练以及医疗服务、文体活动、辅助性就业等;建立个性化的托养服务档案,开展服务评估等服务。

(2)社区日间照料服务。鼓励社会服务机构依托社区场地对日间照料残疾人进行有偿服务。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日间照料服务试点。包括:生活照料、康复训练、辅助性就业、文化活动及生活能力训练、精神疏导等服务;建立个性化的日间照料服务档案,开展服务评估。

(3)居家安养护理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居住在家并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特殊照顾服务。包括:社会适应性训练、职业康复、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生活照料和护理、家庭康复等。

资助标准及资金使用范围:居家安养护理服务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由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居家安养服务;享受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护理服务费补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由集中托养机构为集中托养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

5.“三无一靠”成年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长春市市区户籍无法就业(包括:曾经就业,由于身患精神疾病而丧失工作能力,无法再就业的,并且由于单位破产、改制或下岗,单位不再发放生活补助和缴纳养老保险,不再领取失业保险的)、无法组建家庭(男22周岁、女20周岁以上未婚)、无低保(不含临时性救助)、依靠父母及家庭成员供养的成年重度(二级以上)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肢体残疾人、多重残疾人。

申报时间:每年8月30日前,由残疾人本人或其家属持申报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或政务大厅)申报。

申报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2)《长春市成年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3)街道、乡镇开具的无低保证明。

资助标准及资金使用范围:城镇户口每人每月500元,农业户口每人每月300元。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按照1:1的比例共同分担。在资金拨付过程中,有人员退出、死亡等情况发生的,结余资金结转至本区残联下一年使用。

三、工作要求

(一)各城区、开发区残联要认真组织做好各项教育资助、就业扶持、社会保障补贴政策的宣传、辖区内残疾人的申报指导、对象的审核等工作,建立好各项档案,按照项目要求,适时做好项目数据录入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享受到相应的扶持政策。

(二)各城区、开发区残联要加大对扶持工作的管理,按年度进行补贴的项目每季度至少对安置残疾人企业、残疾人创办企业(机构)、承接残疾儿童(学生)教育、康复机构等进行指导核查一次,对扶持残疾人情况、受助情况实行动态监控,确保扶持残疾人信息真实、可靠。按月进行补贴的项目每月至少对服务机构及服务对象进行指导核查二次。并填写核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3.长春市区各类机构人员在岗(入住)情况汇总表)。

(三)各城区、开发区残联、项目实施单位(机构)要严格资金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严禁弄虚作假、挤占或挪作他用。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细则中未尽事宜按照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执行。确因实际情况无法纳入到政务中心进行办理的,由区残联按照标准要求组织申报。

外县(市)残联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执行。

 

附件:附件23个.doc

1.长春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申报表

2.长春市首次创业残疾人资金补贴申报表

3.长春市残疾人租赁摊床位资金补贴申报表

4.长春市残疾人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

5.盲人首次开办按摩机构扶持资金补贴申请表

6-1. 长春市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单位补贴申请表

6-2. 在岗残疾人大学生登记表

7.长春市贫困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

8.长春市大龄自闭症、智力障碍青少年资金补贴申请表

9.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申请表

10-1.残疾人托(安)养服务申请表

10-2.残疾人居家安养信息采集表

11.长春市“三无一靠”成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表

12.长春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汇总表

13.长春市残疾人首次创业扶持项目情况汇总表

14.长春市残疾人租赁摊床位补贴情况汇总表

15.长春市残疾人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情况汇总表

16.长春市盲人首次开办按摩院资金补贴情况汇总表

17.长春市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单位补贴汇总表

18.专项彩金项目受助学前贫困残疾儿童登记表

19.大龄自闭症、智力障碍青少年补贴汇总表

20-1.吉林省扶残助学金受助残疾学生花名册

20-2.吉林省扶残助学金受助残疾人子女花名册

21.长春市残疾人托养补贴情况汇总表

22.长春市“三无一靠”成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情况汇总表

23.长春市区各类机构人员在岗(入住)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