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 本市条例及政策
关于印发《关于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补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附件]
长残联发〔2016〕34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残联:
《关于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补贴的实施方案》业经市残联理事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7月25日
关于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补贴的实施方案
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长府发〔2015〕18号)的规定,为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团体(非财政开支)等用人单位,对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以税务部门、残疾人就业指导部门认证为准)1.6%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除外),均可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政策。
二、申请条件
(一)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本人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二)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
(三)按工作岗位支付残疾人职工合法的劳动报酬(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三、申报材料及程序
(一)用人单位需在本年度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后向所属地区级残联提出申请,填报《长春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件)。同时向所属的城区、开发区残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在岗残疾人身份证、二代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4.申报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凭证、上年度职工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或银行提供的工资卡存款账单明细。
(二)各城区、开发区残联应对用人单位申请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把申报材料上报市残疾人培训就业服务中心,市残疾人培训就业服务中心会同市残联教就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拨付市级匹配资金到各城区、开发区残联,由各城区、开发区残联统一发放。
四、补贴标准及用途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对超比例部分(小数点后两位),按照当地上年度每人最低工资标准50%,对用人单位给予资金补贴(按月计算),补贴期限2年。如遇人员变动等原因,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超比例要求的,即不再享受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承担50%。
(二)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被补贴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工资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劳动保护用品、福利等方面的开支。
五、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
   长春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申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