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 —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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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席某因高烧去医院治疗,需要注射青霉素。护士按规定给席某做了皮试后不久,席某出现呼吸困难等异常反应。医院立即进行急教,但抢救无效,席某死亡。席某家属认为是医疗事故,要求医院赔偿。而医院辩称不存在过失,应为医疗意外而非医疗事故,故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本案的情形属于医疗事故吗?院方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法律解析]

本案中,医院对席某的诊断、治疗及用药都是正确的,护士为席某做皮试也按正常的规程操作,因此医院不存在过失。席某的死亡是由于其体内机能的原因产生了高度过敏的反应,而且医院也履行了及时救治的义务,因此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