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 事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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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部署,大力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 切实保障残疾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参与权,着力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围绕近三年工作重点制定本计划。

一、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

(一)在统筹城乡就业工作中,将残疾人就业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统一部署。落实保护性就业政策,对残疾人就业给予特别扶助。三年内,全省城镇新增残疾人就业30,000人以上,全省农村残疾人稳定就业达到30万人以上。

(二)到2012年,全省建立和培育城镇残疾人就业实训基地100个,其中省级10个,市(州)级40个,平均每个基地安排残疾人就业30名以上。通过开展“千家万户巧手工程”,重点扶持吉林省宇平工艺品有限公司等10个示范基地,带动1万名残疾人实现个体就业。

(三)三年内建立各级农村残疾人扶贫就业基地200个,平均每个基地安置20名以上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辐射带动50名农村残疾人。全省共安置4,000名农村残疾人就业,辐射带动10,000名以上农村残疾人实现增产增收。

(四)稳定政府已开发的社区服务员、社区按摩康复服务员等公益性岗位,专门安排残疾人就业。指导各地积极开发包括卫生保洁、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公用设施维护、报刊亭、电话亭、社区文化、保健、托老、托幼服务等社区服务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残疾人就业。各地对原有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调整时,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五)全省每年培训城镇残疾人10,000人以上。为城乡残疾人提供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就业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补贴。组织实施农村残疾人“带传培训工程”,三年内为6万名农村优秀残疾人提供实用技能培训,使参训残疾人年均增收1,000元以上。继续打造我省“吉林妙手”盲人保健按摩品牌,三年培养、培训盲人按摩人员2,000名,盲人按摩机构发展到600家。

(六)三年内省级投入1,000万元,市、州各投入100万至200万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创业、就业残疾人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争取国家康复扶贫贷款贴息资金400万元以上,用于扶持2,000名农村残疾人发展生产。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负责)

二、改善城乡残疾人住房条件

(七)全面推进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作,将残疾人全部纳入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享受泥草房改造相关政策。并根据困难程度,按照困难户补助标准适当提高补助水平。争取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1,500万元,为7,500户以上贫困残疾人提供特别补助。争取三年内基本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

(八)在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房地产开发中,对被拆迁残疾人给予合理补偿。实行回迁安置的,在扩大面积、楼层、位置上予以照顾。优先考虑残疾人家庭如期回迁问题,使其居住条件得到改善。建设一定数量的完全公有产权廉租住房,优先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残疾人家庭的住房保障问题。

(九)将残疾人作为各级政府廉租房扶助重点,在确定较低收入家庭标准时对残疾人给予照顾,实物配租优先安排较低收入住房困难的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市、县,对城市残疾人低保家庭,减免实物配租住房租金。争取三年内基本解决城市较低收入残疾人住房困难问题。

(省住房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残联负责)

三、确保残疾人得到基本的医疗与康复服务

(十)对残疾人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享受高标准补助待遇,确保残疾人的参保、参合率全覆盖。全面落实将残疾人相关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政策。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对经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负担仍然很沉重的,给予医疗救助。

(十一)推进各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逐步形成完善的康复服务网络。省残疾人康复就业中心2010年全面竣工并投入使用。尚未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的市、州、县,要在2010年将其纳入政府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完成立项,给予建设资金保障;已建并投入使用的市州、县(市)级残疾人康复中心要增强服务能力,完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作用。力争到2012年全省所有市、县(市)建成残疾人康复中心。

(十二)通过创建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县)活动,推动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三年内为60万残疾人就近就便提供康复训练与服务。将社区康复医务人员培训纳入基层公共卫生人员培训计划,将专职社区康复协调员培训纳入残疾人就业培训计划,每年培训3,000名。力争三年内使我省基层康复医务人员和康复协调员普遍得到培训。

(十三)继续实施“互助关爱助残工程”、“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和“重症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康复救助项目”等一批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工程、项目,三年救助贫困视力、听力、肢体及精神残疾人5万人(次)。力争将有社会危害行为、家庭困难的精神病人有一例收治一例,由各级政府负担相关费用。

(十四)制定残疾儿童医疗康复救助办法,从2010年开始启动实施贫困残疾儿童医疗康复救助工程,为贫困视力残疾儿童配发助视器,为贫困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配置辅助器具,为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经费补助,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培训,三年全省救助各类贫困残疾儿童2万名。各市州、县(市、区)财政给予救助经费支持,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助。

(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负责)

四、切实保障残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

(十五)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包括集中托安养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将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人员全部纳入城市分类施保和农村重点保障范围,并按现行补助标准的上限给予补助。

(十六)逐步扩大城乡困难家庭优惠政策对残疾人的覆盖面,对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给予特殊政策倾斜。

(十七)对符合农村“五保”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供养范围;对符合城镇“三无” 条件的残疾人,依个人意愿或需要纳入集中供养。在经济较发达的市、县,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贫困残疾人,由当地政府发给生活护理补贴。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负责)  

五、落实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政策

(十八)残疾人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当年缴费总额的50%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全面落实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的政策。

(十九)扩大残疾人申请病退劳动能力鉴定范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缴费年限满15年,经本人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二十)在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中,将残疾人作为重点保障对象给予政策优惠,对试点县所有参保残疾人给予缴费补贴,对重度残疾人代缴全部或部分最低标准保险费。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社保局、省残联负责)

六、保证残疾人获得平等教育

(二十一)到2012年年底,应建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全部建成,各市、州全部成立特殊教育高中班(职业班)。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力争基本达到当地普通儿童少年水平,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基本实现随班就读。落实特殊教育教师、手语翻译和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与管理任务人员特殊岗位津贴政策。

(二十二)实施“特殊人才培养工程”,积极发现、培养残疾人中具有各种特殊才艺、特殊技能的人才,进行评选表彰,命名称号。搭建技能大赛、文艺演出、体育竞赛等展示舞台,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强不息、顽强拼搏。支持长春大学办好特殊教育学院。

(二十三)每年各级残联投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当年考入大中专院校的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颁发助残奖学金;对首次获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或自学考试、远程教育毕业证书的残疾人,由户口所在地残联给予一次性资助。

(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残联负责)

七、加强全社会无障碍建设

(二十四)制定并严格执行无障碍建设标准和规范。从2010年起,全省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中无障碍设施建设同步进行。大力推进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民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无障碍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到2012年全省公共设施无障碍建设水平普得到遍明显提高。

(二十五)倡导、指导新建社区、小区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已建小区逐步进行无障碍改造,对无障碍建设突出的小区进行奖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对肢残人、盲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为聋人家庭免费提供无障碍设备,为有需求的肢残人提供轮椅。

(二十六)三年内在大多数市州级电视台和有条件的县级电视台节目中加配字幕、开设手语节目;市州级图书馆逐步建立有声读物图书室;公共汽车普遍设立电子屏幕和语音报站;大中城市的医院、商场等公共机构能够提供语音文字提示、轮椅等基本的无障碍服务。

(省住房建设厅、省发改委、省残联负责。)

八、逐步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

(二十七)用三年时间基本建立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覆盖全省的残疾人综合服务网络。通过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开展残疾人居家服务的社会组织。

(二十八)把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政府民生计划,给予重点扶持。通过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推动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为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提供技能培训、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文体娱乐等服务。三年内每个市(州)至少建立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各县(市、区)要依托社区、城乡社会福利机构,普遍建立残疾人日间照料站。争取国家补助资金1,800万元对各地予以支持。

(二十九)健全覆盖全省的残疾人状况监测调查、残疾人事业统计的工作体系,建设覆盖全省残联系统的信息资源平台和实时共享的残疾人基础数据库系统及残联电子政务应用系统。推进各级残联网站建设,提高服务能力。

(省残联、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

九、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三十)各地切实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年稳定增加。除保证残联机构正常工作运转外,积极安排专项经费。

(三十一)按照彩票公益金、“双日捐”资金使用宗旨,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加大支持力度。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