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 惠残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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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城区、开发区残联:

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长府发〔2015〕18号)文件规定,为深入挖掘残疾人自主创业潜能,培养创业愿望,结合残疾人特点和需求,特制定此方案。

一、补贴范围及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就业年龄段自主创业的残疾人。

    (二)残疾人在各类购物商厦、连锁超市、娱乐中心、休闲广场、孵化基地等场所租赁的摊床位,稳定经营1年以上,取得合法证照。

二、申报程序及材料

(一)符合资金补贴的残疾人,应到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的区残联填写《长春市残疾人租赁摊床位资金补贴申报表》(见附件)。

(二)申报材料:

    1.提出书面申请,明确租赁摊床位的项目、时间、地点和租赁金额。

2.残疾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和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合法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4.与租赁摊床位(房屋)所有权单位或个人的合同(协议)及租赁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三)由各城区、开发区残联根据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并把申报表和有关材料汇总上报市残疾人培训就业服务中心。经市残联核对、审批后,拨付市级匹配资金,由城区、开发区残联统一发放。

三、补贴标准及管理

    (一)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按上年度年租金的30%给予资金补贴,最高补贴3万元,补贴期限3年。补贴资金由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承担50%。

    (二)已享受政府相关租赁摊位资金补贴的不得重复申领。

(三)各城区、开发区残联要加强领导,认真负责开展残疾人租赁摊床位资金补贴工作,市残联将对各城区、开发区残联残疾人租赁摊床位资金补贴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违反规定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收回补贴资金。



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9月14日


 

附件
   长春市残疾人租赁摊床位资金补贴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