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 惠残政策措施

 打印】 【关闭

各城区、开发区残联:

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残疾人就业工作意见》(长府发〔2015〕18号)文件精神,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创办残疾人孵化基地,吸纳残疾人入驻创业孵化,实现更多残疾人创业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

1.所创办的残疾人孵化基地应在城区、开发区所辖范围内;

2.新创立的残疾人孵化基地已入驻残疾人创业孵化团队达5家以上(包括5家)且有较大的入驻空间;

3.孵化基地对入驻企业开展免费的创业培训、政策咨询和培训服务,协助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同时具有能够满足残疾人出行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4.入驻企业必须是残疾人创办企业,残疾人具有长春市户籍或居住证,取得合法企业证照一年以上。

二、申报材料

1.填写《社会力量创办残疾人孵化基地补助资金申请表》;

2.孵化基地自有房屋证照或租赁房屋的证照和租赁合同;

3.入驻孵化基地团队、企业合法证照和法人的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供入驻孵化团队占有孵化基地面积平面图、入驻孵化基地企业与孵化基地签订的相关协议以及孵化基地管理各项制度。

三、申报流程

社会力量创办孵化基地向所在区残联提出申请,城区、开发区残联初审后上报市残联,市残联实地探查审核,审核后报理事会研究后确立为孵化基地。

四、补助资金标准及资金使用管理

1.对社会力量兴建或利用闲置厂房、场地创办残疾人孵化基地,按入驻企业占用面积一次性给予0.2万元/平方米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5年内改变基地性质用途的将收回补助资金;

2.对社会力量租用厂房、场地创办孵化基地,每月按入驻企业占用面积2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为3年,孵化基地运行过程中改变基地性质的停止补助;

3.补助资金由市、城区(开发区)从同级残疾人保障金中各承担50%;

4.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孵化基地水、电、气、暖等运行费用和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改造支出。

 

               

                              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9月14日

 


 

附件
   社会力量创办残疾人孵化基地补助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