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 惠残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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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开发区残联:

为贯彻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长府发〔2015〕18号)文件要求,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残联鼓励残疾人创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范围及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居住证),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自主创业的残疾人。

    (二)首次创业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两年以内,经营项目有一定市场和发展前景,稳固经营;依法纳税,诚信经营。

 

二、申报程序及材料

符合资金补贴的残疾人,应到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的区残联填写《长春市对首次创业残疾人给予资金补贴申报表》(见附件),同时向县(市)区、开发区残联(在长春市创业孵化基地申请的企业向市残疾人培训就业服务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提出书面申请,明确首次创业的项目、时间、地点、资金用途等情况;

2.残疾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和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补贴标准及资金管理要求

    (一)首次创业补贴为一次性扶持,扶持标准0.5-1万元,所需资金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在市残疾人培训就业服务中心得到补贴的,不得再回县(市)区、开发区残联重复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残联根据企业情况,可以适当投入资金,改善企业经营状况。

    (二)扶持资金可用于购买设备、原材料、补充流动性资金。得到扶持后,经营不足1年的企业转让或破产的,收回扶持设备或资金。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残联,市残疾人培训就业服务中心应对首次创业残疾人给予资金补贴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审批,并建立残疾人创业扶持档案,加强资金管理,要专款专用。

   


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9月14日

 


 

附件
   长春市首次创业残疾人资金补贴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