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信息 — 政府集中采购
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服务项目
C01-服务类项目采购需求表(通用)
第一部分 公告信息
一、采购项目基本信息
采购人名称 | 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 (盖章) | ||||
采购人地址 | 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1898号 | ||||
项目联系人 | 张文广 | 座机 | 88651546 | 手机 | 17684331666 |
采购项目名称 | 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服务项目 | ||||
采购项目编号 | JM-2019-02-11874-Z01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
采购项目属性 | 服务 | 分包数量 | 1 | ||
现场考察 | 是否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否 现场考察地点: | ||||
公共服务 | 是否属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否 如果是发出采购文件前,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在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向社会公告。 | ||||
固定资产投资 | 是否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否 投资项目统一代码(如果是): |
二、采购项目主要内容
包号 | 采购内容 | 数量 | 采购需求概述 | 预算金额(元) | 最高限价(元) |
第1包 | 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服务项目 | 1 | 为贯彻落实长春市民生工程,关爱残疾人群体,防止残疾人因意外事故而返贫,进一步增强社会扶残助残的意识,开展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项目 | 3600000 | 3600000 |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三)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企业、微型企业采购:否
(四)供应商的特定资格要求:凡是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具有保险业务资质的法人企业,并在长春市辖区范围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市级(含市级)以上保险公司。
第二部分 详细需求
一、项目概况与总体要求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长春市民生工程,关爱残疾人群体,防止残疾人因意外事故而返贫,进一步增强社会扶残助残的意识,经市政府批准,在全市开办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项目。
二、采购需求一览表
序号 | 服务内容 | 数量 | 单位 | 要求/备注 |
1 | 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至少包含意外身故及猝死、意外伤残、意外医疗费用、意外医疗日额补助、重大疾病、疾病身故、住院重症监护补贴等七项内容 | 1 | 项 | 《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项目》属于长春市民生项目,针对的是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供应商需从残疾人角度出发,在报案和理赔两方面为其提供便捷、迅速、完善的服务。供应商需为残疾人开通绿色通道,简便报案流程,放宽报案时限,同时能够利用科技信息等手段接受报案,接受全天候、多渠道报案,并建立理赔快速响应机制。供应商需指定专人负责残疾人理赔,在接到残疾人报案后,能够第一时间响应,提供上门理赔服务,供应商自收到残疾人理赔资料审核无误后,最多10个工作日内将理赔金汇入被保险人指定的账户;同时供应商需明确理赔标准,不允许对理赔情形设限,避免残疾人多次沟通,不能及时享受或享受不到理赔服务。供应商需借助各级媒体进行电视、报纸、网络、电台等多种形式的项目宣传,提高残疾人对项目的知晓率,如发生残疾人对项目不知晓引起的赔付纠纷,供应商需无条件理赔,切实把项目落到实处。 |
三、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强制标准、规范
1、《保险公司柜面服务形式和管理评价准则》
2、《人身保险非正常满期及退保防范风险操作指引》
3、《人身保险个人保单在线自助变更操作指引》
4、《人身保险调查服务管理规范人员规范》
5、《人身保险调查服务管理规范作业规范》
6、《人身保险调查服务管理规范重大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服务规范》
四、技术服务要求
(一)参保对象:具有长春市户籍(居住证)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就业年龄段(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残疾人,采取自愿参保原则,以实际参保人数为准。有服务网点能够覆盖到全部服务对象;能够主动上门为残疾人办理理赔服务,没有特殊情况不需要残疾人到营业厅办理理赔服务。
(二)保费缴纳标准及保险期限: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保险期限为1年。
(三)保障内容:保障项目至少包含意外身故及猝死、意外伤残、意外医疗费用、意外医疗日额补助、重大疾病、疾病身故、住院重症监护补贴七项,能够结合残疾人实际情况增加保障内容予以加分,提高赔付金额的予以加分。
(1)意外身故保险金30000元,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最低给付30000元。
(2)意外伤残保险金30000元,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最低给付30000元。
(3)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10000元,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乡镇卫生所及以上医院或供应商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最低给付10000元。
(4)意外医疗日额补助50元/天,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乡镇卫生所及以上医院或供应商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保险金,每次住院的给付天数以30天为限。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5)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元,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确诊罹患重大疾病,按约定给付2000元保险金。重大疾病种类: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瘫痪、严重Ⅲ度烧伤、主动脉手术。
(6)疾病身故保险金2000元,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身故,按约定给付2000元保险金。
(7)住院重症监护补贴不低于80元/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疾病入住医疗机构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的,按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给付保险金。每次给付以30天为限。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注:投标人不得低于上述各保险项目的标准,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投标者可在上述保险项目及金额的基础上,增设增值服务内容。投标人必须按照每人每年50元标准进行投标,可以增加保障内容,但不可以修改标准。
(四)报案与理赔要求:本项目针对的是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供应商需从残疾人角度出发,在报案和理赔两方面为其提供便捷、迅速、完善的服务。
(1)按照李克强总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中提出的“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服务要求,针对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供应商需为残疾人开通绿色通道,简便报案流程,放宽报案时限,至少3日内接受残疾人报案;同时能够利用科技信息等手段接受报案,接受全天候、多渠道报案,并建立理赔快速响应机制。
(2)供应商需指定专人负责残疾人理赔,在接到残疾人报案后,能够第一时间响应,供应商自收到残疾人理赔资料审核无误后,最多10个工作日内将理赔金汇入被保险人指定的账户;同时供应商需明确理赔标准,不允许对理赔情形设限,避免残疾人多次沟通,不能及时享受或享受不到理赔服务。
(五)项目宣传
(1)供应商需借助各级媒体进行电视、报纸、广播电台等多种形式的项目宣传。供应商需每季度分别在吉林电视台、长春电视台、吉林日报、长春日报对项目进行专项公告,其中在电视台宣传时段为18:00-21:00以滚动字幕形式播出,每季度最少播出3天,字幕内容由供应商提供经采购人审核后播出;在报纸宣传必须在正刊,版面不低于5cm*8cm,宣传稿件经采购人审核后刊发,每季度至少1次,每次至少3天;供应商需每月在与采购人合作的广播电台(与爱同行栏目)和残疾人专场招聘会(每月18日)对项目宣传,宣传方案由供应商提供经采购人审核后开展。
(2)供应商需统一印制《项目情况一张纸》(包含保险方案、服务流程、重大理赔等),并通过服务团队发放给所辖区域的每一位残疾人,同时提供保险咨询服务,确保每位残疾人能够清楚、明白项目理赔流程。
(六)投标要求
供应商需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具体投保方案,包括保障方案,报案、理赔方案,在理赔方案中要明确理赔标准及理赔条件。供应商需在投标文件中明确,项目宣传活动方案,包括宣传方式、活动内容等。
五、商务要求
说明:本部分内容均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的投标(响应)必须完全满足或者正偏离,且应在投标(响应)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中对本部分所有条款逐条说明响应或偏离情况,否则按照投标(响应)无效处理。
序号 | 内容 | 要求 |
1 | 服务期限 | 一年 |
2 | 服务地点 | 长春市城区、开发区、九台区、双阳区 |
3 | 保费要求 | 本项目预算为360万元,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最终合同金额以实际参保人数予以结算。 |
4 | 报价要求 | 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投标一览表中提报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上述两项报价作为技术服务中评分项。 |
5 | 证明材料 | 供应商需提供的技术服务证明材料:无 |
6 | 强制采购产品认证 | 供应商需提供下述节能环保产品强制采购认证证书:无 |
六、合同主要条款
说明:如本项目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付款方式和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19〕594号)执行。
序号 | 内容 | 要求 |
1 | 付款条件与比例 | 一次性付款,采购人与供应商合同签订后,按照实际参保人数所发生的费用,一次性支付一年保险费用,实际参保人数以供应商与投保人所签保险合同回执为准。 |
2 | 支付方式 | 本项目合同款通过国库集中支付,采购人按约定的付款时间向长春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则视同采购人已履行了合同付款义务。 |
3 | 履约保证金数额 | 30万元 |
4 | 履约管理与违约责任 | (1)供应商必须在残疾人项目知晓率上加强宣传,如发生残疾人对项目不知晓引起的赔付纠纷,供应商需无条件理赔。 (2)供应商如在服务期限内出现服务态度恶劣、不能及时理赔、无故拖延事故处理时限、残疾人投诉多等情况,不能按照采购人提出的方案进行整改,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保留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的权利,并不予以返还保证金。 (3)如有残疾人反应在理赔过程中供应商不能上门进行理赔,从履约保障金中一人次扣除1000元。 (4)如供应商未按照宣传方案进行宣传工作,采购人将使用供应商履约保证金进行宣传工作,并取消供应商在此项目投标资格。 (5)全年没有发生残疾人群体上访事件,发生理赔的残疾人满意率不低于95%,否则,不予以返还履约保证金。 |
5 | 验收标准及要求 | 按照招标约定完成项目履约,积极配合采购人提出的工作要求,根据采购需求进行验收。 |
七、在谈判(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提示: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项目填写此项)
第三部分 评审专家构成意见
序号 | 评审专家专业类别 | 数量 |
1 | 保险类 | 2 |
2 | 社会学 | 3 |
3 | ||
4 | ||
5 | ||
评审专家总人数 | 5 | |
备选 类别 | ||
说明:
1、“评审专家专业类别”一栏,请与采购中心业务部项目负责人联系,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根据采购内容合理选择确定。
2、“评审专家总人数”确定标准为:
采用招标方式的,若采购预算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评审专家总人数为7人;若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1000万元,评审专家总人数为5人。
采用谈判、磋商、询价方式的,若采购预算金额不低于200万元,评审专家总人数为5人;若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200万元,评审专家总人数为3人。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评审专家总人数均为2人。
3、“备选类别”一栏填写1-2个备选类别,用于专家抽取未足额时从备选类别中补抽。
第四部分 评分细则建议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填写本部分内容。(适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但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以及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项目,均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不填写本部分内容。)
第 包: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分标准 | 分值 | 主、客观项 |
(一)价格评分( 0分) | ||||
1 | 价格评分 | 详见本章评标标准第2项规定 | 0 | 客观项 |
(二)技术服务评分(70分) | ||||
1 | 理赔报价 | 残疾人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保险金分别报价30000元不得分,以30000元为基础,分别每增加5000元为一档,每档加1分,最高加10分,每增加不足5000元不计分,不进档;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10000元不得分,以10000元为基础,每增加2000元为一档,每档加1分,最高加10分,每增加不足2000元不计分,不进档。 | 20 | 客观项 |
2 | 服务方案 | 理赔流程明确合理,充分体现对残疾人的关爱、提供人性化的特色服务、设立残疾人理赔专用通道、窗口、快速理赔、提供一站式理赔服务、无条件上门服务等得8-5分;理赔流程明确,体现对残疾人的关爱、提供人性化的特色服务、设立残疾人理赔专用通道、窗口、快速理赔、提供一站式理赔服务、无条件上门服务等得5-0分;理赔流程不明确,不能体现对残疾人的关爱、提供人性化的特色服务、设立残疾人理赔专用通道、窗口、快速理赔、提供一站式理赔服务、无条件上门服务等得0分。 | 8 | 主观项 |
3 | 理赔承诺 | 不低于3000元先期赔付,能够承诺在24小时(包含24小时)内响应,并充分优先考虑残疾人利益、应赔尽赔等得7分;超过24小时未到72小时(包含72小时)响应、并有先期赔付、优先考虑残疾人利益、应赔尽赔等得4分;超过72小时、无先期赔付、未能优先考虑残疾人利益、应赔尽赔等不得分。 | 7 | 客观项 |
4 | 团队建设 | 团队不少于4名具有3年以上同类项目理赔经验的专业专职服务人员,得0分,每增加1人加1分,最高得5分。 | 5 | 客观项 |
5 | 增值服务 | 在需求表中列明的必须包含的7项保险责任外,每增加一项关于残疾人本身相关保障内容的保险责任加3分,最高得15分,同一类型保险责任不能累计加分。(所增加的保险责任必须是已经开展的保险业务,以投标文件中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已实施的保单复印件为评分依据) | 15 | 客观项 |
6 | 项目宣传 | 供应商仅完成在项目需求中要求的宣传内容此项不得分,以下内容为此项加分项: (1)群发短信(人数不少于10万条)。每发1次加1分,最高加4分(履约验收时,供应商需向采购人提供运营商发票); (2)社区宣传。每进行10次宣传活动加1分,最高加3分(履约验收时,供应商需在每次活动前向采购人提供活动方案;每次活动结束后,向采购人提供活动现场照片、残疾人签字等凭证); (3)除上述两项宣传活动之外,供应商每增加一项切实有效的宣传项目加1分,最高加8分。 | 15 | 客观项 |
(三)商务评分( 30 分) | ||||
1 | 经验业绩 | 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投标供应商及其下属分之机构承接过残疾人保险项目,每提供一份合同加1分,最高得7分(均以投标文件中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的能体现出为残疾人投保的保险合同复印件为评分依据);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投标供应商及其下属分之机构承接过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项目,每提供一份合同加1分,最高得8分(均以投标文件中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的保险合同复印件为评分依据),同一项目多份保单按照一份保险合同计算。
| 15 | 客观项 |
2 | 服务评价 | 根据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2017年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结果,服务评价等级为A(含A)以上的得5分;服务评价等级为A级以下至B级以上(含B),得3分,服务评价为B以下的不得分。(以投标文件中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的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相关网页的截图为评分依据)
| 5 | 客观项 |
3 | 监管处罚 | 投标截止日前两年内投标人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受到保险监管部门处罚情况。无处罚得10分,每处罚1次扣2分, 扣完为止,本项所称处罚情况是指除《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属于重大违法记录以外的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的数额标准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保监会令[2017]1号)的相关规定。(以投标文件中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查询网页截图为评分依据) | 10 | 客观项 |
说明: 1、评分标准中有分值区间的,包含区间上限本数,不含下限本数。 2、评分因素有时间限制(如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的,所提供的合同、证书、证明等材料的时间,以签署日期、颁发日期或出具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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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要求:
1.评分满分100分,由价格评分、技术服务评分和商务评分三部分构成。其中,货物类项目价格评分分值原则上统一执行45分,服务类项目价格评分分值统一执行20分。
2.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分细则》中技术服务评分设定的评分因素应予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对应,商务评分设定的评分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中的商务要求和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对应或相关。
3.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4.技术服务评分和商务评分根据评审因素性质,分为主观评分项和客观评分项。主观评分项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应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评分细则独立、公正评分;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认定,分值应当一致。
采购需求编制及报送说明
一、最高限价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二条)
二、项目分包
采购需求中包含多种货物时,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类别合理划分合同分包,原则上不得将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货物纳入一个合同包中进行采购。
三、现场考察及答疑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六条)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2、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
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九条)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第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第四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第五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第六条)
5、投标人的资质级别应当与采购项目的规模、性质相适应,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规模、性质相差悬殊、显失合理的资质级别要求限制供应商平等参加竞争。
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七条)
五、需求编制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2、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十条)
3、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条)
4、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一条)
5、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一条)
6、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五条)
7、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楚明了、规范表述、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8、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第七条)
9、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第五点)
六、节能环保产品认证要求
1、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本次投标产品类别列入投标截止日前最新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
2、《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请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
七、可实质性变更内容要求
1、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且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等情况的,可以约定在谈判过程中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2、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十一条)
八、报送要求
采购人填写《采购需求表》和《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后,通过以下任意一种方式提交并电话通知项目负责人:
1、发送《采购需求表》电子邮件至下述电子邮箱,电子邮件的标题需要标注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
2、登录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cggzy.gov.cn),通过系统配置的用户权限,选择对应项目,上传《采购需求表》。
项目负责人确定后,采购人打印一份需求表和两份《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并加盖公章,报送采购中心工程与服务采购部。
工程与服务采购部联系方式:
地 址:普阳街3177号政务中心二楼B区
电 话: 88779625 88779626 88779628
传 真:88779628
电子邮箱:ccgp8877962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