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信息 —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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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国残联、人社部等6部门《关于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21〕16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税〔2016〕726号)等文件要求,现将2024年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

长春市行政区域内2023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

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

三、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用人单位可通过PC端登录吉林省政务服务网“跨省通办”服务专区或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网站(www.jldpf.org.cn)综合服务大厅,点击“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业务,注册、登录网报审核系统,提交材料进行申报,用人单位根据所属税务部门选择相应年审机构进行审核认定(操作说明及业务办理指南见网报系统首页)。

2.窗口办理:用人单位携带申报材料到就近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跨省通办”窗口进行申报。

四、申报材料

(一)网上办理

用人单位注册(首次办理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二)窗口办理

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网报系统内下载或在窗口领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3.企业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4.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残疾人职工编制手册;

5.2023年度残疾人职工工资发放明细、工资支付流水凭证;

6. 2023年度残疾人职工社保缴纳证明,须提交《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证明》;

7.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另需提交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及派遣单位的资质证明;

8.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相关说明

 1.2023年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申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3.用人单位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年审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以下载打印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认定书;

4.用人单位选择邮寄送达纸质认定书的,须自行承担邮寄费用,并请写明邮寄单位、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六、联系方式

各县(市)区、开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详见附件。

      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2月26日

 

icon_doc.gif附件.长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证机构一览表docx.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