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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开发区残联:

《关于对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资金扶持的实施方案》业经市残联理事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7月25日


关于对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资金扶持的实施方案

   

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能够使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实现自身价值,体现残疾人生存尊严和劳动权利,根据《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为更好的支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范围和标准

1.辅助性就业机构同时具有庇护性、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性等特点,主要包括:工疗、农疗机构;其他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类企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职业康复机构等单位中附设的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工场或车间;

2.就业年龄段内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集中就业从事生产劳动;

3.具有经营场地和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

4.具备包括精神残疾人服药管理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5.配备相应的专业服务人员;

6.与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相关协议及劳动合同;

7.为残疾人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8.财务管理规范,各种管理制度健全。

二、申报材料

1.填写《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2.有关部门审批的营业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3.与残疾人签订的相关协议及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4.与残疾人就业辅导师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辅助性就业劳动生产项目简介和辅助性就业内部管理相关制度的情况说明材料。

三、申报流程

1.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向所在的区残联提出扶持资金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

2.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机构需经区残联确定为本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定点机构(经所在区残联认定并建档管理)。

3.区残联向市残联报送申报材料,市残联审核后发放补贴。

四、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资金的补贴标准及使用管理

1.对稳定运行的辅助性就业机构按年度给予补贴,根据辅助性就业残疾人数量,每人每月标准不低于200元;对辅助性就业机构聘用的就业辅导师,按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给予3-6月的工资补贴。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辅助性机构建设、设备购置、无障碍设施改造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所需资金从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要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

2.各城区、开发区残联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贴。

3.各县(市)残联可参照执行。

 

 


 

附件
   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资金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