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速递 — 工作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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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等7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和幸福长春计划,鼓励用人单位积极为残疾人大学生开发就业岗位,长春市对安置本市户籍残疾人大学生的就业单位给予资金补贴。

根据政策规定,企业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大学生(安置一名盲人就业的,按照安置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将按照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额50%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资金补贴,补贴期2年。对于申请条件,该企业(不含福利企业)必须安置持有本市户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大学生(含统招、自考、电大)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同时为其安排适当工作岗位,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和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

已安置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用人单位需在本年度7月末之前提出申请,长春市残疾人培训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受理登记和相关资料的审核、认证。同时,协调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审批,并负责补贴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