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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十三五”实施方案
吉残联发〔2017〕16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十三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残联,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残联:
现将《吉林省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十三五”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3月14日
吉林省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十三五”实施方案
一、背景
“十二五”期间,我省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取得较快发展,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夯实、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的能力进一步提升,初步建立起了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基本框架。通过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全省累计投入国家项目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4774万元,为6.5万人(次)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了各种形式的托养服务,残疾人社会参与能力、生活质量明显提高。但同时,我省残疾人托养服务能力与残疾人需求差距仍然较大,现有托养服务机构规模小,城乡间、区域间服务水平不均衡,服务标准和评估体系建设、服务供给方式及服务机构运营机制等方面尚需进一步规范完善。
“十三五”时期,我省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将按照吉林省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总体规划,进一步建立健全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制度,扩大城乡残疾人托养服务资源,提高托养机构规范化服务水平,努力为残疾人提供多层次、多元化的托养服务。
二、目标任务
——街道、乡镇普遍建立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社区(村)开展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
——大力培育和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居家服务,到“十三五”末,每个市州本级和有条件的县(市)至少发展一家社会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居家托养服务。
——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制度不断完善,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制度和服务补贴制度。
——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2万人(次)以上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接受托养服务给予补助,打造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的“阳光”品牌。
——引导和支持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努力满足残疾人需求。
三、主要措施
(一)全面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制度建设
1.逐步建立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政策支持体系。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具体扶持措施,探索在财政补贴、土地使用、税费优惠、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志愿服务等方面形成一系列支持政策,促进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2.推动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结合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推动建立合理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运行补贴及机构服务、日间照料服务和居家服务补贴政策。
3.加快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绩效评价制度。根据国家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准入标准、服务标准和考核评定标准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质量监控和绩效考评,逐步在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全过程中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通过公平高效的监督和评估,不断提高残疾人托养服务水平。
(二)持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
根据国家项目总体安排,“十三五”期间,我省将继续组织实施“阳光家园计划”。
1.项目承接主体
符合政府购买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日间照料服务及居家服务规范和标准,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包括各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社会组织。
2.托养服务对象
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处于就业年龄阶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通过专业医疗机构精神科医师风险评估适宜托养)、重度肢体残疾人、同时存在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
3.资金分配原则及补助标准
资金分配原则:“阳光家园计划”资金分配将综合考虑各地财力系数差异、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人口规模、服务能力、残疾人托养服务上年度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
补助标准:享受各类托养服务的残疾人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的标准执行。各地应通过财政补助、社会募集等多种渠道筹措项目所需资金,提高困难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水平,扩大受益人群。
4.购买服务内容
“阳光家园计划”专项资金用于购买各级各类承接主体为托养服务对象提供的托养服务。我省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如下,承接具体服务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
(1)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及日间照料机构: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
(2)居家服务机构:生活照料和护理;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运动功能训练。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增加和细化服务内容。
5.项目实施与管理
各地在组织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及推动本地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及《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技术标准与规范(试行)》相关规定,根据省残联和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任务和资金,制定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购买服务对象、标准、购买方式、目录、数量及质量等内容,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定承接托养服务的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并按规定开展履约管理及绩效评价。
(三)积极探索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良性运行机制
1.分类规范残联兴办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各地应积极协商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和编制等部门,做好残联兴办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指导工作,根据机构不同的性质办理相关登记,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行业管理和登记管理的衔接机制,明确权责,降低管理风险。
2.探索创新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行模式。各地应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残疾人托养服务发展规划,对辖区内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建设运营工作进行科学布局,统筹安排,同步推进。积极尝试以民办公助、公建民营、合作建设(PPP模式)、外包服务(BOT模式)等方式,推动残联兴办的托养服务机构吸引社会资金、盘活服务设施、创新运营模式、增加托养服务资源、扩大服务供给。
3.大力扶持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托养服务。以中央补助项目为带动,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参照我省现行同类服务业在资金、场地、税收、用水用电、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方面的扶持发展政策,引导和支持面向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的社会力量发展壮大。“阳光家园计划”执行第一年度应有不低于10%的专项资金用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托养服务,以后每年递增不少于5%,到2020年,用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托养服务的资金不低于30%。
4.有效对接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坚持托养服务与帮扶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托养服务机构在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中的重要平台和载体作用,加快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与辅助性就业服务的有机融合。落实好我省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使辅助性就业成为推动托养服务创新发展的重要潜能和动力,切实提高托养服务质量。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在托养服务机构中设立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生产工厂(车间)或直接为托养服务机构中的残疾人提供辅助性劳动项目。
(四)不断加大残疾人托养服务人才培养力度
各地要依托专项资金支持建立健全托养服务专业培训制度,设立见习培训基地,针对不同层级的托养服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培养,大幅度提升现有从事托养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逐步扩大托养服务专业人员队伍规模,探索并初步形成托养服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不断完善托养服务专业人才培训机制。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自主组织的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纳入当地人社部门或残联的培训计划,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
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有序开展,切实推进。各级残联组织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与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加强沟通协调,支持并培育承接残疾人托养服务的社会力量发展壮大。
(二)准确掌握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
各地要结合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动态更新数据,切实摸清辖区内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情况以及可承接服务的各类机构基本状况及分布情况,全面掌握底数,建档立卡,为进一步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三)严格监督管理
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项目资金规范管理和及时使用,不得挪用、留滞。要按年度开展检查评估,督促落实情况。要按规定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确保承接服务的机构符合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各项准入标准,服务过程中应进行实时监督,服务年度和项目执行期限终了应开展绩效考评。年度绩效评估不合格的机构,不得承接下一年度购买任务。
(四)加强宣传培训
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宣传,积极发挥“阳光家园”标识(logo)的视觉影响力和公共财政支持的阳光示范项目作用,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引导社会关注。组织开展多元化、开放式的专业培训,将社会力量适时纳入,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并参与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