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维权 — 法制建设
劳动合同中“发生伤亡事故概不负责”的条款有效吗
[案例]
窦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合同,合同中约定“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不久,窦某在一次施工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落,造成腰椎粉碎性骨析,下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事故发生后,窦某一家无力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遂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用。建筑公司以早有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请问,窦某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法律解析]
窦某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发生伤亡事故, 本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是无救的,其余部分,如果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视为有效。建筑行业是比较危险的行业,一些建筑公司为了减少支出,扩大收益,便会要求职工签订包含“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等类似条款的合同。这些条款加重了劳动者的负担,失之公平,因此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公司不能以此作为逃避责任的理由。窦某的家属可以主张权利,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医疗费用。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