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维权 — 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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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该如何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

[案例]

女孩芳芳4岁时父母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最终导致离婚,法院判定,芳芳跟随母亲生活,父亲按时给芳芳生活费,但离婚后芳芳的母亲就搬离了原来的生活住处,也没有通知前夫。芳芳的父亲思女心切,几经打听终于找到她们母女,但芳芳的母亲拒绝让前夫见女儿,还声称如果前夫再骚扰她们,她就报警。芳芳的爸爸很是苦恼,他能否见到自己心爱的女儿?

[法律解析]

芳芳的爸爸可以见到自己的女儿,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依法享有监护权。父母分居或离异,其监护人的资格不受影响。也就是说,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除非一方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子女有明显不利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取消其监护权。本案中,芳芳的爸爸是芳芳的监护人之一,依法享有监护权,他没有虐待孩子或者明显对其不利的行为,所以芳芳的母亲无权拒绝前夫探视女儿。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 未成年人的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意见》第二十一条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为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