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维权 — 法制建设

 打印】 【关闭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学校需要负责吗

[案例]

9岁的小海是某小学三年级的学生。一天下午,体育老师带领全班同学在操场上做游戏、游戏过程中,顽皮的小海不小心撞在一个玩具器材上,造成眉骨破裂,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用2000元。小海的父母认为小海是在学校受的伤,理应由学校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学校则以校方没有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学校真的不需要负责吗?

[法律解析]

学校应该为此事负责。小海是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规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行为需要监护。我国法律也规定了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有监督和保护的义务。具体到本案中,小海如果在家,其父母是他的法定监护人,而他在学校受到了伤害,此时学校就与小海的父母形成了代理监护关系,体育老师就是他的具体监护人。法律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所以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责任后,如果老师有过失,学校可以向老师追偿。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 监护人应当发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六十条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