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维权 — 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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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的普及,未成年人触网的机会越来越多。受疫情影响,今年很多中小学生只能长时间在家中上网课,接触网络的时间变得更长。一些未成年人不能合理使用互联网,容易沉迷于网络游戏和直播平台,加之父母监护不到位,大额充值网络游戏和打赏网络主播的情况时有发生。很多父母对此毫不知情,直到自己账户中的钱少了甚至没了才发现。

【案例】

两年前,刘先生16岁的儿子刘小某在观看某平台的直播时,累计给主播打赏了近160万元。  

刘小某出生于2002年。2018年,父母将刘小某带至身边帮助打理生意。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月5日,刘小某使用父母用于生意资金流转的银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账户转账,用于打赏直播平台主播,打赏金额高达近160万元。刘小某父母得知后,希望某平台能退还全部打赏金额,遭到该平台拒绝,双方对簿公堂。

一审法院判处某平台退还部分金额,原告刘小某对判决结果存在异议,遂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刘小某认为,自己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巨额打赏与他的身份、年龄以及家庭经济状况都不相适应,其行为应当是无效的。被告辩称,刘小某初中辍学,而且年满16周岁之后独立生活,其父安排开立银行卡并管理大额款项,应当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直播平台不应返还涉案的打赏金额。

经多番沟通协调,近日,当事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涉案平台自愿返还近160万元打赏款项并已经履行完毕。

【法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十九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

【专家说法】

杨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未成年人充值打赏可视情予以返还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法典将自然人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面是为了根据年龄对未成年人实施特殊分级保护,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引导未成年人根据年龄的增长逐渐培养责任意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都比较快,八周岁的孩子按照正常学龄已经是小学二年级,对事物已经形成基本的认知,这时应该给予他们一定的权利和与之相对应的义务、责任。民法典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起始时间由民法通则规定的十周岁降低为八周岁,这一变化不但适应了当今社会未成年人心智成熟较早,频繁且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的现实,而且是对未成年人自主意识的充分尊重,也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可见,如果参与网络游戏充值和网络平台打赏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网络打赏和网络充值行为是绝对无效的,监护人可以要求网络平台予以返还,网络平台也应该予以配合。

对于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则应视情况而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不会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直接认定为完全无效,也并非完全有效,而是需要结合具体个案中未成年人的行为与其身份、年龄、智力状况、所参与的游戏类型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若是充值打赏的金额明显过高,超出了其年龄、智力范围,则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和追认才有效,否则无效,可以追回。

需要注意的是,很多时候未成年人是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父母的银行账号进行充值打赏,类似上述案件中刘小某的行为。此时,原告就需要举证证明父母并不知情,没有取得其允许。如果父母采取放任默许态度,则充值打赏行为很难以未成年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未予追认而认定无效。

妥善解决未成年人网络充值打赏纠纷,是家庭和网络平台共同的责任。一方面,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督未成年人合理利用互联网,建立对网络世界的正确认知和健康理念,同时也要减少使用手机等电子产品的时间,给未成年人多些陪伴,以实际行动言传身教。另一方面,网络平台也要高度重视未成年权益保护,落实青少年模式,防范未成年人沉溺网络游戏,对“打赏”“充值”等行为设置更严格的验证方式,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