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维权 — 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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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头顶上的安全”

【案例】2020年8月29日凌晨2点,伴随一声巨响,成都市某小区一层住户胡某家被砸穿阳光玻璃棚两处、砸坏花盆3个。胡某当晚发现两件高空坠物为砖头和斧头状铁块。胡某与物业公司人员逐楼排查,发现唯独该楼18层业主罗某家中阳台有同批次砖块,经多次协商,罗某只愿赔偿砖块砸坏的其中一处玻璃,拒绝赔偿斧头状铁块砸坏之处。

在多次与罗某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胡某将可能造成侵害的2层至18层业主共17名被告全部起诉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经现场勘验并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为罗某作为侵权人具有高度盖然性,故判决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非由该单元楼的其他业主分摊。

【说法】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对此,民法典将对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新高度,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厘定,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的实施,对遏制高空抛物行为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对于高空抛坠物侵权纠纷,民法典在原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应由侵权人依法承担责任作为一般原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为例外”的责任承担方式,最大限度实现“不让加害人漏网,不让无辜人‘背锅’”。

同时,本案通过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既积极推动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综合治理、协同治理工作,也更好地保障了居民的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同时态度鲜明地表达出向高空抛物等违法失德行为坚决说“不”的司法态度。